【案情】群工公司是一家从事羊毛制品贸易的企业,年中他们和L毛纺织厂签订了一份羊毛买卖合同,双方相隔的路途遥远,群工公司接到毛纺厂的电话后向其传真了一份盖章的报价单,毛纺厂填写了数量和总价后回传,合同签订后毛纺厂打了30%的首付款。年底群工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发货,收货当天又付款60%。按照约定毛纺厂的检验部门对羊毛进行了检测,并给群工公司发了第二份传真,称质量合格,余款10%一周内支付(未盖章)。但之后毛纺厂一直没有付款,群工公司催促无果,委托我们发函催款。律师
接到本案件后,本来是一个简单的律师函催收尾款的委托,但是沈律师研究发现,毛纺厂有些赖帐行为,口头说了很多资金运转不灵之类的托辞。如果贸然发一份律师函过去,对方很可能不愿意书面答复,另外合同是传真签订,传真件究竟能否作为定案依据,目前一般认为是不能的,必须结合其他证据成为证据链,才能作为定案证据。尾款确认书的传真上连盖章都没有,不能作为证据。因此我们建议当事人按以下做法:
1、可以和对方对帐,双方因往来的账目比较多,每年有两次对帐,不过每次都是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核对,我们建议这次采用让公司员工到当地让对方财务部门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对帐方式;律师
2、以公司以商函的形式进行催收,并且要求对方书面回复,把欠款金额确认下来。
群工公司的负责人听取了我们的建议,采用了第一种方案,确认下数额后我们才发送了律师函,群工公司的负责人当场表示因为他们不懂得法律,认为传真是最方便的签约方式,没有留下相应的其他证据,所以差点吃了大亏,虽然10%的尾款不多,但这个10%就是他们的利润,而且绝对数字也不小,达到了30多万,对此负责人表示自己虽然是个小企业,但是也希望请我们所的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以杜绝此类哑巴亏的事情发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