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合同的情势变更原则

(案情)武汉市某煤气公司(以下简称煤气公司)与某检测仪表厂(以下简称仪表厂)签订了一份《煤气表散件供应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由仪表厂供给煤气公司国产J2.5煤气表散件7万套,从当年8月起至次年12月按月平均供货,每套散件价格57.3元(含包装费),总价款为401.1万元。此后,仪表厂与8月、9月、10月三次供货共1万套。但是,生产煤气表散件的主要原材料铝锭的价格,已经由签订合同时国家定价每吨4400-4600元,上调到1.6万元,铝外壳的售价亦相应由每套23.085元上调到41元。仪表厂于同年12月20日发函煤气公司,以市场变化过快,物价上涨为由要求散件价格上调,要求在散件的成本上涨到每套79.22元,物价部门核实的价格为每套83元的情况下,愿意不计利润并尽可能承担一定的经济损失,以每套75.50元作为变更或解除双方签订的煤气表散件供应合同的最后报价。煤气公司仍然要求仪表厂按原合同价格履行,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律师

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赵瑾认为:该案系双方当事人在签订了合同之后,签订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导致变化的原因是无法预见的、又非来自于当事人本身或一般商业风险,致使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符合合同法中的情势变更原则。

在《合同法解释(二)》出台之前,我国法律并没有对情势变更原则作出明文规定,当时法院只要按照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来审理此类案件的。2009年5月13日《合同法解释(二)》实施,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为处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律师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应注意具备如下构成要件: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2、情势变更是缔约当事人无法预见的,因此不包括虽然不确定但是却可以预料的一般的商业风险;3、情势变更的出现不可归因于双方当事人;4、因情势变更致使原合同的履行显示公平。

本案中,原材料铝锭的快速上涨是国家定价的原因,是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并不能归因于缔约双方,也不属于一般商业风险的范畴。仪表厂有权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变更合同需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对方时即生效。律师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