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案例】
C服装加工厂向H毛纺织厂购买毛料一批,共计三万九千元。双方合同约定,如果C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加17%的税点。C支付30%的预付款,提货后并未继续付款。H毛料长要求付款,遭到C的拒绝,要求其先开具增票,H要求C先付开票点数,双方发生争议。H毛料厂找到沈律师,要求发送律师函催款。律师
【关于销售方不开发票的法律责任】
根据《发票管理法》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买卖交易中卖方有开具发票的义务,不存在补齐税收点数后开票的“规矩”。如果卖方不按照销售收入开具发票的,应当由税务部门管理和处罚。因此卖方H毛料厂应当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即39000*(1+17%)=45630。
【法院是否可以判决卖方开票】
发票的管理是税务部门的职责,法院不直接对发票、税务进行管理,但可能会给税务部门发送公函,反映相关情况。律师
【开发票加税点是否合法】
这是典型的无效约定,买卖双方的约定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侵害国家对税收的监管,因此C和H的约定是无效约定,应当按照销售总金额开具发票45630元。买方即没有补齐所谓的“税点”,卖方也要按照合同金额开具货物销售沈发票。卖方出具发票是买卖合同的附随义务,卖方的主要义务是交付合格的货物,在履行主要义务后,还应当履行附随义务,拒绝履行的,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赔偿责任。本案件中买方可按照合同追究违约责任,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的,可以要求卖方赔偿不能抵扣增值税引起的损失。律师
【不足的货款买方仍应交付】
双方对税收的约定虽然系违法,属于无效约定,但双方以含税价格45630元购买不含税的39000元价值的货物却是双方合意,本案件中买方已经支付了39000元,其还要支付剩余部分的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