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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艺人为他人做代言,是否构成违约

经纪公司是一家从事唱片制作、节目录制和艺人经纪业务的公司,旗下聚集了不少当红的艺人。被挑中的幸运者将被包装成艺人正式出道。小黄因一个偶然的机会被挑中成了该公司的艺人,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小黄在全世界范围内的言已活动都全权委托给经济公司处理。经济公司对他行使独占的权利,没有经纪公司的书面同意,小黄在协议期间内不得擅自或通过经纪公司以外的第三人进行演出活动。律师

不久后,小黄作为该经纪公司旗下的偶像组合成员正式出道。根据双方的约定,经纪公司对小黄有专属经纪权,该权利包括对小黄的部分人身权,也包括对方享有分配权等财产权利。

后来小黄因一些言行和经纪公司的负责人不和,对方就将小黄“雪藏”起来,空闲无聊又没有收入的小黄到处找活干,经人介绍小黄和一家公司在产品宣传和推广过程中达成一致,允许对方使用自己的姓名和肖像,为某品牌的食品进行广告代言,这一行为彻底惹怒了老东家,本来只打算将小黄“雪藏”一年的老东家要求小黄赔偿经济损失数百万元。律师

老东家认为小黄和食品公司恶意串通,不正当擅自开张广告代言合作行为,侵害了其专属经纪权。但小黄认为公司在长达十个月的时间内对自己没有作任何演出安排,将自己雪藏,导致自己长时间没有任何收入,找其他人合作也是正常的。

沈洁律师认为经济公司和小黄签订艺人协议,并无过错,但双方约定的专属权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无论是根据《合同法》还是根据《侵权责任法》都无法保护经纪公司的权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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