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是某企业的采购员,他手握采购大权,不少供应商忙不迭向他“进宫”。刘某的胃口越来越大,最后决定“自己干”。他邀请朋友周某一起赚大钱,周某出面和自己的女朋友成立了一家有限公司,向刘某所在的公司提供各类服务。周某的公司参加了刘某公司的招标,获得了供应商的资格,刘某代表公司和周某的公司签订了供应商合同。后来因周某和女朋友发生感情纠纷,其女友向刘某公司的高层自揭采购黑幕。周某承认和刘某是熟人,但是周某称公司之间是签订了合法的合同,故而双方之间应当按照合同履行。律师
经查周某公司的供应价格比批发市场价要高20%左右,比零售市场低5%左右,周某公司的招标书上写明“要求供应价格不高于同类市场批发价5%”。那么周某所在公司和刘某所在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呢?
本案件涉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刘某具有采购权,他利用采购权和他人串通合谋,为了达到多拿回扣没有风险的目的,他让自己的好友周某成立公司,用合法的采购合同掩盖自己侵占公司资产的非法目的。这种行为有两个方面构成,一方面是表面上的合法行为,比如两家公司之间的采购和供货合同,这种行为徒有续表,不具有法律夏利,真实的目的是非法的,目的是高卖收受回扣,侵害了公司的利益,公司本来可以以较低的价格在市场上采购到原材料,刘某是公司的员工,本应该为公司谋取利益,而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故而合法合同下掩盖的是周某侵占公司资产的行为。该合同为双方串通签订,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律师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侵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周某的公司要返还取得的不当利益,由于是无效合同,刘某所在的企业也不必继续向其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