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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货行为是不是承诺,能否成立合同

因张某承揽的工地上急需要钢筋和水泥等建材,他向某建材公司发了传真,要求紧急送货,并且向对方账户打了30%的预付款。五天后货物运到了工地,张某拒收。张某表示自己是急需要建材,过了五天才送来已经不属于“急需”,自己向他人调拨了建材。对方留下一车黄沙后,将其他建材拉回,不同意退还预付款。张某问:双方没订立合同的,能否要求退还黄沙给对方,退还货款给自己。自己是个个人没有建筑资质,所以购买建材只是代理工地的行为,支付的30%预付款是自己代垫,如果拿不回来能否要求结算时候由工地的发包方结算给自己。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张某作为工地的劳务承包方,向供应商购买建材,在他们之间可以成立买卖合同,至于张某有没有建筑资质那是张某和工程发包方之间的纠纷,和建材买卖合同能否成立是无关的,张某用自己的名义购买检查,张某就需要履行相关的义务。张某购买建材的行为不构成代理,发包方并没有让张某代购建材,故而这笔钱只能由张某向供应商主张。那么张某能否要回30%的货款要看张某和供应商之间是否成立买卖关系,张某向供应商发送传真,要求送货,是张某向他人发送要约,如果对方同意出售的,构成承诺,合同就成立了,不是必须要签订书面合同才成立合同关系,书面合同是一种双方发生争议时候的凭证,并不是只有签订合同才成立合同关系。律师

如果供应商不同意出售货物,不予以回应承诺或者明确表示不原意签订合同的,那么张某汇款的预付款对供应商而言构成一种不当得利,应当予以及时返还。现在供应商收取了首付款,而且还按照张某的要求进行了发货,那么本案的争议就是发货行为是不是成立买卖合同的承诺。

沈洁律师认为根据《合同法》第21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内容必须和要约一致,不允许有变动,如果有变动的,构成新要约,承诺必须在合理的期限内以通知方式作出。供应商收到张某的要约,要求送若干数量的建材到某工地,款项预付30%,货到付全款,供应商虽然没有进行书面答复,但是在五日后派车将建材运到工地,用履约行为来作出承诺,合同成立。至于张某要求的“尽快”送来,从订货到货到只用了五日,按一般人的理解属于“尽快”范畴,故而张某拒收货物购成违约。供货商留下约等于价值的货物后离开,张某不能要求返还预付款。律师

相关法条

《合同法》第21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22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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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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