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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油脂价格波动,能否变更合同条款

南海油脂公司和某洗涤用品公司签订了油脂供应合同,该合同期限为期三年,约定每年向洗涤公司供应160吨废油脂,价格每年可以递增5%~10%,合同签订后双方履行了一段时间,之后废油脂身价大涨,涨幅高达30%,油脂公司觉得这笔生意不仅无利可图,甚至会亏损,要求提高供应价格,或者解除合同。洗涤公司急用原料,油脂公司没有继续供货,在这种情况下,洗涤公司发来传真,含糊地称“先把货发过来,我司急用,价格以合同为依据,合理给予一定涨幅。”油脂公司发货30吨,之后双方因货款按何种标准结算发生争议。律师

签订的合同能否变更,本案件的传真能否看作双方协商一致变更了合同价格条款?出现合同的变更主要是在合同签订后,由于履行合同的外部或者内部条件发生了变化,比如本案工业废油脂的价格产生了较大的起伏,当事人为了使得合同的履行对自己更加有利,就会按有利的原则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修改可以是改动条款,删除条款或者增加合同条款,可以在合同上直接修改,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对原合同进行修改。

修改合同必须经过合同各方协商一致,如果任何一方不同意修改合同的,自然无法达成合意。在实务中双方明确地修改合同条款,或者签订补充协议的情况还是较少的,大多数情况下是通过实际履行来变更合同,另外另外一方默认的方式。沈洁律师提醒一方提出变更履行合同,另外一方没有作出回复,既没有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没有否决,并不代表对方已经同意了变更合同的请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默示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规定或者合同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如果一方不表示的,不代表同意了另外一方要求变更合同的要求。律师

本案件中油脂公司因价格上涨要求涨价,洗涤公司不予答复,后洗涤公司因急用原料,发了一份含糊其辞的传真,传真中虽然同意给予一定的价格涨幅,但没有对涨幅有明确的表示,原合同约定每年可以上涨5%-10%,油脂公司只能在这个范围内变动价格,根据《合同法》第78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由于油脂的涨价,南海油脂公司认为继续履行合同无利可图,那是一种经营风险,任何一种商品都有上涨或者下跌可能,南海公司应在签订合同时候,合理预期油脂的价格走势,做好风险预测,如果不能预测的,可以签订期限较短的合同避免价格的浮动,引起经营损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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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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