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某服装公司向家具公司订购了一批道具,包括展示柜,收银柜等定制物品,经过多次磋商,服装公司对家具公司发出“最后通知”(要约)要求以26万元的价格定制这批商场道具,之前双方一直在为价格争执不休,商务磋商时服装公司提出25万元定制,家具公司称无利可图要求按30万元价格定制。“最后通知”上称“请在本周五之前将合同盖章后回传或邮寄到我公司”,一并邮寄给家具公司的还有两份合同。律师
直到周五家具公司方才将合同盖章后寄出一份,由于快递公司的快递员粗心,在到其他客户处收件时候,将这份快递遗忘在下一家收件的公司前台处,直到周二其他公司通知了快递公司才取回文件重新投递,送达服装公司签收时已经到了下周三。服装公司接到“过期”的合同后应当如何处理?是不予理睬?履行合同?还是告知对方不愿意履行合同了?
沈洁律师认为服装公司向家具公司发出要约,邮寄了单方盖章的合同,要求对方按26万的价格定制服装道具,发送给对方,属于发出要求签订合同的要约。这份要约要求家具公司在本周五之前进行承诺,属于附有期限的要约。在要约附有期限的情况下,受要约人必须要在有效期内作出承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视为不同意要约,要约失效。如果在有效期后在作出承诺属于无效的承诺,合同是不能成立的。比如本案件中如果家具公司在“本周五”之后盖章属于无效的承诺,即便盖章了合同也不能成立。律师
不过如果受到第三方的影响,导致承诺迟到的,合同并非不能成立。本案件就是如此,家具厂的承诺,也就是同意签订合同的承诺没有迟发,但是由于快递公司的疏忽大意,导致承诺晚到服装公司,承诺迟到不是家具公司的本意,所以当服装公司接到承诺后,也就是收到这份迟到的盖章合同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声明不接受该承诺,否则合同是成立的。故而沈律师建议如果服装公司不想再和家具公司成立合同关系,必须要把延迟收到承诺(合同)的情况告知家具公司,并且明确告知其不接受承诺。如果“默不作声”的,家具公司并不知道合同不再履行,定制了这批家具后,服装公司就应当接受货物。
由于服装公司和家具公司交涉后,家具公司已经明知承诺不被接受,合同没有能够成立,但仍坚称“合同双方都已经盖章了,怎么能够不履行呢?”为了避免将来起纠纷,我们为服装公司发送了律师函,明确告知其不接受迟到的承诺。律师
相关法律条文《合同法》第29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