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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发票是否代表已经付款

沈律师认为发票能否作为付款凭证应当根据举证情况而定,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律师

因此,发票作为一种会计凭证具有结算的功能,但企业经营过程中的确有先开发票后结款的情况存在。收到发票的企业要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的,并提供发票的,由称没有收到货款的另一方提供相应证据,比如合同约定在一定的期间内以电汇的形式付款,而该期间收款方没有收到相应的款项。但合同如果没有明确约定付款方式,或合同是口头合同的,那么收款方在举出有证明力的证据就比较困难,所以在没有收到款项前,慎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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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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