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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最终用户的验收证明为付款条件合理吗

法律咨询:医疗器械公司向进口贸易商订购了两套化验仪器,供货给某医院。医疗器械公司和贸易商签订了合同,约定医院出具货物验收合格证明之日起10日支付剩余30%的余款。之后贸易商将货物从国外进口,供货给医疗器械公司,但迟迟没有收到余款。医疗器械公司称因医院还没有全额结算货款,故而无法向贸易商支付余款。另外双方合同中约定要以医院的验收合格证明为凭,10内支付,现在没有取得医院方面的验收合格证明,故而不能付款。律师

贸易公司等待了五个月后,遂派员调查,发现医院已经付款给了医疗器械公司,而且化验仪器已经使用。医疗器械公司再次以为没有检验合格报告为由拒绝付款。贸易公司能否拿到自己剩余的货款呢?

我们认为该合同中约定了以第三方验收合格证明为付款条件,合同约定的本意是保障医疗器械公司的利益,规避经营风险,即如果医院认为产品不合格,那么很有可能不愿意支付一部分或者全部货款,医疗器械公司的利益必然受损,如果医疗公司已经向贸易公司全额付款,灾区追究其违约责任势必比直接扣住一定的余款麻烦。所以医疗器械公司和贸易公司之间的合同条款本质是保护医疗器械公司能够全额收到医院的付款,现在医疗器械公司已经收到了医院支付的货款,收款方面利益不可能再受到损害。律师

现在医院已经将器械投入正常的使用将近半年,说明其对产品质量并无异议,如果将来使用中发现质量瑕疵,可以适用保修条款要求医疗器械公司修理,而医疗器械公司可以要求贸易公司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故而虽然双方约定了付款条件是取得医院的验收合格证明,医院支付全款的行为已经证明了产品是合格的,故而医疗器械公司应当向贸易公司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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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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