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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使用两年后才发现质量瑕疵,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驰顺公司向供应商购买了一套变电设备,支付了83万元的价款,已经安装并且使用两年,后发觉该套设备有质量问题,导致一台设备电流过大电路烧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八万元。经检测是变电设备的质量瑕疵和设计瑕疵导致的事故。律师

驰顺公司向供应商提出索赔,对方称设备已经使用了两年半,早已过了诉讼时效。该设备的质保期为五年,双方约定质保期内免费维修,故而供应商之同意维修。驰顺公司不同意维修,认为设计缺陷不能通过维修解决,要求重做或者退款。

律师认为质保期和瑕疵的异议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针对的也是不同的瑕疵。有些瑕疵容易发现,甚至是显而易见的,比如破碎、划痕、缺损等等,有些瑕疵是不容易发现的,是隐蔽的,甚至要使用后或者使用较长时间才能发现,比如设计缺陷,内伤等等。

对于显而易见或者容易发现的瑕疵适用检验期条款,如果在双方合同约定的检验期内不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异议,如果没有约定检验期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在合同约定的检验期内,或者合理的期间内没有通知,又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没有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没有异议,认可货物的质量或者数量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律师

驰顺公司在收到设备后投入使用,没有发现表面瑕疵,直到两年后才发觉有设计上的缺陷,已经超过了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间,不过由于产品仍在保修期内,可以适用质量保证期条款。可以要求修理、重做或者减少价款,如果产品瑕疵严重的,也可以主张退货。由于质量问题引起的其他损失,比如本案件中烧毁了其他机器,这种损失可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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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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