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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商人和进口商串通抬高地毯进价,能否变更合同价格

詹某是一家从事贸易公司的负责人,他在广交会和一名土耳其商人陈东(原系大陆居民)达成协商,由陈东向土耳其地毯商进口手工地毯,由詹某所在的贸易公司销售给宾馆和饭店,以及私人用户。土耳其商人陈某称土耳其地毯都是手工制作,不是标准计价,价格无法确定,根据他的采购价格,每块加上进货价的15%作为进口费用(税收另计),销售给詹某的公司,然后詹某对外销售后,按纯利润的5:5进行分成。詹某问了几个朋友认为很有市场销路,于是向陈某所在的公司定购了一批产品。律师

之后陈某报关入境了一批货物,品名是家用纺织品,詹某对外销售,买家认为售价过高,均没有谈成交易,其中有一名买家对詹某说,在土耳其买这样的手工地毯和挂毯,加上消费税和来回的飞机票也没有詹某的商品价格的一半。詹某认为陈某和土耳其地毯供应商的进价太高,要求退货遭到拒绝。

詹某听说陈某公司的前员工说,陈某和土耳其商人之间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有涉嫌故意抬高价格的嫌疑,远远高于商品的市场价格,这家销售挂毯的土耳其国内公司就是詹某前妻所生女儿设立的。詹某公司认为土耳其地毯供应商陈某女儿和陈某恶意串通,故意提高售价,损害国内进口公司的利益,要求宣告合同无效。

沈洁律师认为手工制品很难有一个标准的价格,即便是合同约定的货物价格高于市场上货物的平均价格或者评估价格,合同的内容只要不涉嫌违法,合同就是合法有效的。《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恶意串通导致合同无效是,合同双方当事人而已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第三人如果据此要求宣告合同双方合同无效的,必须举证合同双方在主观上的恶意,这对于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是有非常大的难度的。光根据土耳其地毯供应商和陈某之间一份高于市场价的地毯定购合同就确定其属于恶意串通是不能成立的。律师

那么詹陈某和土耳其地毯供应商之间的合同是否故意抬高价格,诈骗詹某所在公司呢,一般来说陈某公司和詹某公司之间有买卖合同,土耳其地毯本身因手工工艺的不同,也没有统一的市场价格,即便存在一些欺诈和夸大宣传,也不能认为其属于诈骗。从詹某的表述来看其也是认识其他到过土耳其的朋友,那么在签订买卖合同前,詹某作为公司的负责人,他有能力也有义务对土耳其地毯市场价格进行了解,如果不了解行情,“买贵了”只能自认风险。

至于詹某能否以“地毯价格明显过高,公司没有经营过此类业务为由,要求以合同显失公平为由,要求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呢?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极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不平衡,因而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合同的一方往往是没有经验,或者缺乏经验的,对于詹某公司而言是专业的贸易公司,尽管其没有进出口过地毯和挂毯,缺乏经验和判断力,但这种毕竟仍属于可以克服的困难,比如其可以向其他公司或者经销商征询,属于合理的经营风险,不能撤销,否则过度追求合同的公平,会人为排除竞争,以法律干涉经济。故而詹某所在公司的这锤子买卖是做亏了,只能自我承担风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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