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管理公司受业主委托,出租一些门面房,每年向业主交60万元租金后,多余部分贵管理公司所有,管理公司对外出租的一处门面租金为每月2.2万元,营业面积为560平方,该地由一家美容美发公司经营。租赁期限为五年,合同约定每半年支付一次房租,每次租金到期前一个月支付半年房租,如果超过一个月没有支付的,合同自动解除。律师
随着附近楼盘的开盘,人气渐旺,该地区的商业用房的房租也水涨船高,目前五六百平方的商业用房房租已经高达3.5万元以上。管理公司向美容美发公司提出增长房租,该公司表示附近旺的是餐饮行业,并不是美容美发行业,虽然最近人口导入多,生意变好了,由于人力成本增加,店里赚的不多。另外公司刚刚承租房屋时并没有多少人气,租金2.2万元时生意不好也没见房东降房租,故而不同意增加房租。
此时房租已经到期,但美容美发公司一贯晚两三个月支付租金。管理公司认为房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每半年到期前一个月支付。”目前房屋正好出租了两年,应当提起一个月支付第三年上半年的房租,该美容美发公司没有提起一个月支付房租,故而管理公司欲依此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另行出租。律师
看到这个合同,沈洁律师认为合同在书写过程中不够严禁,“前一个月”支付房租有两种解读方式:一种是每半年还没到时,提前一个月支付下一个半年的房租,即管理公司理解的方式。另外一种解读方式是每半年房租到期后,下一个半年的第一个月支付下一个半年的房租。两种理解方式都是比较合理的,第一种是合同义务履行期到期之前预付下一个义务履行期间的费用,后一种是义务履行期到后支付费用。
由于有好几套门面房出租,这些房屋租赁合同都是由出租人管理公司统一制定的,按照合同的解释规则,应作出对合同制定方不利的解释规则。在该合同的实际履行中,美容美发公司付款都没有按照到期前一个月支付,故而从实际履行也无法看出是房租到期前一个月支付。故而目前管理公司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为时过早,等到下一个半年的第一个月过后再提出解除合同也不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