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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中临时起意修改合同,两份合同截然相反起纠纷

章某作为一名投资者,手头有一些闲散的资金,他经老乡介绍认识了做人力资源培训软件的金先生,金某和其介绍称公司是做人力培训软件很有市场。章某听取后,也自行了解了该产业,决定和金某合作,将手头的资金投资给金某,让其投资,最终章某向某培训软件公司投资了五十万元。律师

投资半年后章某找到了一个好的投资项目,而金某为大股东的软件开发公司并没有将软件做出了,章某提出“退股”。金某表示不同意,称投资的资金已经用于软件开发工作人员的工资,承租的办公场地费用等开支,现在软件基本已经开发完毕,正打算推向市场,故而不同意退股。双方几次经过协商,最终签订了一份《退股协定书》。

该合同约定,确认章某投资了50万元,同意章某退股,退股的方式为分期分批,章某将软件推销给其关系圈内的企业,获得的销售收入由章某领取,通过这种方式归还章某的投资款。合同还约定如果软件公司不能按时还款,要承担利息和违约责任。其中还款方式约定为销售提成。此后投资者章某手中的协议又被划去该还款方式,划去部分加盖了软件公司的公章,但软件公司持有的合同上并没有划去相关的还款方式。律师

双方对划去部分产生了争议,章某认为当时签约时没有确认软件公司那份是否划去,但自己手中的这份合约有对方加盖的公章,加盖地方划去了“以销售提成方式还款”的字样,故而以自己手中的这份为准。软件公司坚称这是应章某的要求在这个地方加盖公章,强调还款方式,至于划去的划痕,是章某事后加上的。

沈洁律师认为对于这样两份截然相反的合同,有几种解释的方式,第一种观点,双方约定了以销售提成方式还款,确实是双方的合意。加盖公章是强调还款的方式,划去部分是投资者章某事后加上去的。对于这种观点我个人认为有违常规做法,如果是强调还款方式,一般会在整个文件中反复出现该段文字,或者加深加黑,标记加重符号,但很少以在强调处盖章的方式处理。而且公章是圆形的,加盖后有一定的覆盖面积,如果是加盖公章强调,往往还会把强调的文字加以下划线标示,否则公章覆盖后,很难了解哪句话哪些字是双方需要强调的部分。律师

第二种观点,也就是沈律师的观点,一方持有另外一方加盖公章的文件,从某种程度来说,一方的举证责任已经完成,如果另外一方无法举证对方手中的合同系伪造的,那么合同就是真实的。

所以在签约时,如果合同有一式几份的,当事人要注意每一份合同的一致性,特别是在签约过程中对合同进行修改的,必须在每一份上均进行修改,加盖修图章或者签名确认,以免引起争议。还有些当事人在修改合同后,仅对一份合同修改,自留或者给予对方复印件,这种做法也是有问题的,复印件不是原件,无法辨识真伪,故而合同各方都应当持有原件。(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156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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