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公司与门窗定制工厂签订承揽加工合同一份,双方约定某工程公司支付加工款15万元,由于某工程公司只支付了4万元,门窗定制工厂将某工程公司诉至法院。某工程公司收到传票后,向法院递交了补充协议一份,双方协议,由于门窗定制工厂的加工的部分货物质量存在严重问题,门窗定制工厂需赔偿某工程公司10万元,并在加工款中抵扣。
但是,门窗定制工厂认为此份协议涉及金额巨大但无经办人签字,并且加盖的印章晚于合同上落款日期一个月才刻制,因此,协议成立日期不明,对此不予认可。律师
范律师认为,上述的争议焦点在于补充协议是否成立。由于门窗定制工厂承认协议中的印章,因此印章的真实性已被自认。
其次,虽然所该印章的刻制时间晚于其落款时间,但是法律并没有要求双方达成合意同时必须加盖印章,事实上,日常商业行为中,经常有一方加盖印章后快递或者放置一段时间后,另一方再加盖印章,因此并不能否认事后加盖印章的情形。
并且,门窗定制工厂加盖印章的行为实质是对该份协议的追认,显然该份协议成立。律师
所以,加盖的刻制印章与合同落款日期不一致的话,合同依然成立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