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F诉被告朱M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朱F诉称,被告系原告的侄女,2013年、2014年,原告因生病,需要被告照顾自己,并保管原告的钱财,故在自己住院治疗期间,将自己的银行存款由被告提取,被告除已经归还3万元外,还有251031元在被告处,原告表示,考虑到被告确实照顾了原告,现在要求被告返还20万。律师
被告朱M辩称,原告不止一次将钱款给被告,原告所述的钱款被告确实收到,这是原告赠送给被告的,被告对原告尽了照顾的义务,不是被告向原告索取钱财,是原告坚持要将钱存入被告账户,被告的工商银行账户系原告让其设立,原告让被告将存折交给原告,称万一其他亲戚过问该钱款,就说已经给被告了。
原告将自己的存折和密码交付给被告,并取出钱款,被告亦确认收到原告251031元。对该节事实双方当事人陈述一致,予以认定。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交付被告钱款的行为是不是赠与行为,综合考量双方的说辞,考虑原告在自己生活尚需钱款的情况下,将自己全部的积蓄赠送被告可能性不大,被告亦未向法院出具足够的依据予以证明取得该笔钱款系原告的赠与,原告将钱款交付被告系其在生病期间,更多的是为了取钱方便,托被告保管。
故认为被告取得该款项无合理的理由和合法的依据。原告表示被告确实对原告尽了部分照顾义务,仅要求被告归还20万元,予以准许。律师
依照《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M应于十日内返还原告朱F200,000元。(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75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