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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赠送给女儿,反悔要求撤销

T诉Y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双方系母女关系。双方及案外人签订房屋赠与协议,主要内容为:T同意将周秀路房屋中属于T的50%产权赠与Y;Y须确保T享有周秀路房屋的永久居住权,对T尽到赡养、照顾义务;T的大病医疗费用首先由其银行存款支付,不足部分由Y承担,与他人无关;T“百年”后,若T有银行存款,则该款项由Y一人继承,与他人无关;若Y未尽上述相关义务,则T有权追索登记在Y名下的周秀路房屋中50%产权权益。周秀路房屋核准登记在Y名下。律师

T提出诉讼请求:撤销房屋赠与协议;判令T享有浦东新区周秀路房屋50%产权份额。事实和理由:T原住在高阳路房屋内,该房屋的产权归T所有。虹口区旧改基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签订了房屋赠与协议。房屋赠与协议签订后,Y据此将周秀路房屋的产权登记在Y名下,双方同住一屋。Y是上海快鹿集团和融宜宝P2P的业务员,整天在外忙于业务,根本无心照顾T,T的三餐得不到保证。Y还经常与T发生争吵,双方矛盾日益激化,已严重影响到T的正常生活。T年纪大,需要人陪护,Y去苏州游玩,后到其如皋家中,发生脚骨折,T要求Y回周秀路房屋休养,Y以家里地方小为由不回家,致使T孤身一人在家,后由T儿子前来照顾。律师

Y辩称,不同意T的诉讼请求。双方是在动迁组的调解小组调解下,签订了房屋赠与协议,当时是经过家里一致同意的。后周秀路房屋产权直接登记在Y名下。周秀路房屋装修后,双方共同入住,Y及其丈夫照顾T生活起居。后因琐事Y丈夫与T发生矛盾,但Y仍照顾T生活,T多次生病均由Y照顾、陪同去医院。Y经T同意,与丈夫出去旅游几日,顺便去如皋家中,将T送至Y妹妹家暂住。后Y在如皋家中骨折,因在如皋便于养伤,就住在如皋家中养伤。回沪后T仍和Y一起住,双方关系较好。律师

财产所有人可以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给他人,受赠人在接受赠与财产后,赠与财产的所有权归受赠人享有。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现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双方虽在一起生活的过程中产生了一定的矛盾,但并未有证据证明Y违反了房屋赠与协议约定,也未有证据证明Y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且现Y要求继续履行房屋赠与协议,故T要求撤销房屋赠与协议,不予支持。律师

双方主要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T年纪渐长,Y作为子女,应给予T生活上更多的关怀和照顾,希望今后双方能处理好相互关系,使T有一个稳定、温暖的生活环境,使其老有所依、老有所乐。依照《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T的诉讼请求。(2017)沪0115民初774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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