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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尚未出生,购房款赠与给婚外情人

赠与合同纠纷一案,董女士和李先生登记结婚,婚后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过书面约定。王小姐和李先生之间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王小姐购买田园风光小区房屋,李先生支付房款21,000元,后又支付房款176,000元,其中10万元系李先生向他人所借,后来王小姐归还该笔借款。李先生连续两次转账给王小姐,一次为10万元,另一次为26万元。期间王小姐的女儿出生。律师

王小姐在明知李先生有配偶的情况下与其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董女士偶然发现李先生有多张银行大额转账凭证,在董女士的一再追问下,李先生承认分6次将钱款56万元转账给王小姐用于购买房屋以及支付物业费,李先生还为王小姐归还房屋贷款累计七万元,合计为63万元。董女士要求确认李先生向王小姐赠与钱款62万元的行为无效;要求王小姐返还董女士63万元元;要求王小姐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董女士利息损失两万元。

董女士认为上述钱款系董女士和李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李先生在未经她同意的情况下,基于他和王小姐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擅自将属于夫妻共同的钱款赠与给王小姐,侵犯了董女士的合法权益,赠与行为自始无效,要求王小姐全额返还钱款。律师

王小姐辩称,她知晓李先生和董女士系夫妻,李先生也确曾多次转账给她用于购买房屋,但这些钱款并非赠与王小姐而是赠与给王小姐和李先生所生女儿,买房时王小姐也有出资10万元。每月归还贷款系王小姐出资,并非李先生归还。董女士要求归还的出资,她不同意。

李先生称,李先生确转款56万元给王小姐用于购买房屋,其中10万元系王小姐自己出资。每月通过现金方式归还房屋上的银行贷款。购房时王小姐尚未怀孕,故钱款系赠与给王小姐,并不是赠与女儿。董女士之前并不知晓其将钱款赠与王小姐的事情。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享有所有权。王小姐购买房屋时,尚未怀孕,王小姐称李先生赠送的财产是送给自己女儿的,和常理不符,李先生支付给王小姐的钱款应当是对王小姐的赠与。基于和王小姐两人之间的不正当关系,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给第三者的,严重损害了配偶的财产权。且违背公序良俗,故而李先生的赠与自始无效,王小姐应当将受赠的钱款返还给董女士。(2017)沪0113民初143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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