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杨先生与动迁办公室签订《民房补偿安置协议》,动迁办公室安置杨先生的三套安置房屋。全家签订了《家庭共同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处理协议书》,约定“动迁所得的房产权利均归女儿所有,即房产证必须办理在女儿名下。家庭成员都享有动迁所得房产的居住权。夫妻双方对女儿名下房产,属于赠予性质,故不再对该套房产主张权利。”律师
杨先生外面有欠债,本息共计27万元,潘女士找其商议,提出将房屋产权给女儿后,杨先生在外面的债务由她个人来还。后来潘女士确实帮杨先生将债务还清了,杨先生认为不是用她个人的收入来偿债,而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来还债的。后来杨先生和潘女士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共同财产归女儿所有,双方放弃。”
女儿称:潘女士和女儿一直居住在动迁房屋,享有利益,潘女士以个人钱款对外举债以偿还杨先生的债务,这一节事实杨先生已经确认;拆迁利益就是以补偿金购得三套房屋,根据涉案协议该财产性利益已经不可逆地转移至女儿,赠与人不再享有任意撤销权。律师
杨先生主张,潘女士和女儿一直拒绝杨先生入住房屋,不仅通过暴力阻止还通过诉讼、报警等方式予以阻挠,违反了协议约定。杨先生一起去找女儿,女儿开门后就冲出来用棍子打了杨先生的头部,导致其眼睛受伤。女儿以杨先生搬离该房屋为条件,答应将三套动迁安置房屋中的小套房屋分给杨先生,后来协商未成,杨先生搬了出去。杨先生要求撤销对女儿三套动迁安置房的赠与。
女儿和潘女士认为女儿没有殴打过对方,当时杨先生在外面欠了高利贷,被高利贷的人追打,打了之后就来女儿处讨债,却强行说是女儿打的。杨先生对女儿造成伤害,女儿才申请了保护令。无论杨先生如何恶意对待女儿,女儿仍提供了房屋给其居住。律师
女儿和潘女士主张,安置房屋已经在杨先生和潘女士协议离婚前夕作出了分割处分,《家庭共同财产分割处理协议书》签订背景是当时杨先生负有个人债务,无力清偿,潘女士为其清偿了债务,并以此作为对价换取了女儿对动迁安置房屋的所有权,协议是全体家庭成员协商一致的结果,不存在欺骗,也不存在逃避债务的目的。按照达成的协议,杨先生和潘女士离婚时,潘女士已经以个人名义筹资借款归还了债权人。
《家庭共同财产分割处理协议书》是全体家庭成员协商一致对将来确定要获得的动迁安置房屋权益的归属,以及杨先生与潘女士之间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处分等重大事项进行的约定,该协议是各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确认为合法有效,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杨先生在协议上按手印,却表示不清楚协议内容,不符合常理。律师
《家庭共同财产分割处理协议书》的性质而言,无论从该协议的名称还是实质内容来看,都并非单一的赠与合同,因为该协议中专门针对家庭债务问题作了约定,并有债权人作为见证人签字,而且在协议签订次日,杨先生和潘女士即办理了离婚手续,存在分割财产的重大理由,《自愿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也与该协议相互呼应,故《家庭共同财产分割处理协议书》属于分家析产协议。三套动迁安置房屋的权益已经通过协议形式进行了分割处分,归属于女儿所有,故女儿有权要求依照协议约定继续履行。(2017)沪0118民初7925号(2017)沪02民终11566号。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