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房屋建筑面积50平方米。房屋承租人为李父,配房人员为李父、张母及两人的子女李男、李女。张母、李父购买房屋产权,两人各享有1/2的产权份额。律师
张母、李父与李男、李妻签订《房屋过户双方协议合同》。合同记载:房屋系李父单位分配,购为产权房,过户给其子李男,而必须恪守以下条款:李男、李妻对张母、李父必须尽生活、精神上赡养义务。张母、李父生存期间,房屋不得变卖,如要变卖其款50%给张母、李父另购住处。张母、李父年迈时,房屋有居住权,李男、李妻应另择他处居住。房屋过户时,双方不发生钱款关系。在张母、李父生存期间,以上协议李男、李妻不能遵守有变,其过户无效。上述合同由张母书写,下方签名由张母、李父、李男、李妻各自所签。律师
张母、李父与李男、李妻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张母、李父向李男、李妻转让房屋,转让价款为988,848元。李男、李妻确认未支付过购房款。房屋登记至李男、李妻名下。律师
李妻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房屋归李男所有,李男支付李妻补偿款1,650,000元。李男、李妻经法院调解离婚,未对房屋进行处理。房屋现由张母居住。律师
张母、李父表示若房屋能恢复至两人名下,愿意补偿李妻250,000元。张母、李父起诉请求:撤销张母、李父与李男、李妻之间签订的《房屋过户双方协议合同》及《房地产买卖合同》;判令李男、李妻将房屋房屋产权恢复登记至张母、李父名下。
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张母、李父与李男、李妻签订《房屋过户双方协议合同》,约定张母、李父将房屋过户给李男、李妻,双方不发生钱款关系,其后双方通过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完成房屋过户,上述行为性质系赠与。律师
《房屋过户双方协议合同》同时约定李男、李妻必须尽生活、精神上赡养义务,系该赠与所附义务。李妻辩称该赡养义务仅需李男、李妻一方履行即可,李男、李妻作为受赠人,均需履行赠与合同所付义务。现李妻与李男离婚,不再共同生活,李妻实际无法再对张母、李父在生活、精神上进行照顾,因李妻无法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张母、李父要求撤销赠与,李男表示同意,上述赠与应予撤销。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本案撤销事由系受赠人不能履行赠与合同的义务,张母、李父主张行使撤销权未超过规定的期限。(2017)沪0110民初4712号(2018)沪02民终3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