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纠纷一案,陈母和文父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在法院经调解离婚,并针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协议:房屋归文父所有,陈母协助办理房地产权利变更手续;另一套房屋归陈母所有。双方一致同意登记在双方名下的第三套房屋归儿子文先生所有。律师
因涉及文先生,故调解笔录中载明“双方一致确认房屋赠与案外人文先生,因该房屋的处理涉及案外人,调解书中不予载明,但该协议系双方为解除身份关系所附带约定的财产分配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如将来存争议,可诉讼处理。”该调解书已经生效。
文先生、陈母要求房屋归文先生一人所有,文父配合将房屋产权变更至文先生名下。文父在文先生多次催促下,拒绝协助办理房屋的变更手续。律师
文父称,不同意文先生诉请。离婚纠纷调解时确实约定好的将房屋赠与文先生,但是现在我不愿意再赠与了。房屋是由父母的老房动迁分得的,承租人为本人父亲。文父购买产权并登记在自己一人名下,后来产权变更为陈母和文父共同共有。现在房屋由父母居住,如果把该套房屋赠与文先生,其父母没有地方居住。
本案房屋登记在陈母和文父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中,陈母和文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均同意本案房屋赠与儿子文先生,双方在离婚调解协议上签字确认,现该调解书已经生效,故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而离婚协议涉及身份关系及财产关系,其中财产部分为解除身份关系所附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均应恪守。文父虽称现在不愿意再赠与房屋,然该主张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情形。(2018)沪0113民初23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