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先生自称是清华毕业,在多家知名公司担任过经理等重要职位,有丰富的执业经历。而何先生是一家科技创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大股东。在招聘面谈中,获悉葛先生的经历,何先生当即决定聘请葛先生担任公司的副总经理,也就是副总裁。同时为了挽留人才,他还和对方签订了委托持股协议,约定自愿无偿赠予给葛先生10%的公司股份。持股期间,股东收益归葛先生所有。并且和葛先生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工作的期限为三年,工资每月两万五。律师
无意中的一个小举动,为何先生留下了一些余地。当时公司的秘书让葛先生在提供的简历和学历复印件上签字。高管入职并获得股权激励,本是一件美事,但入职后的葛先生和所称的工作能力非常不符。何先生发现葛先生的英语很差,甚至听不懂常规的英文对话,有一次在接待一名外商时,葛先生无法用英语对话,最后还是公司的秘书帮忙翻译。这让何先生起了一定的疑心。
之后在科技创业公司的工作中,葛先生表现得和入职时所称工作经历有诸多不实之处。本来是想请一名有丰富经验的高级管理人才,但实际履约中却感觉并非如此,何先生认为自己给予副总经理葛先生予以高薪,还赠与其10%的股权,现在想撤销当初的股权赠与,并想解除和葛先生的劳动合同。律师
受何先生的委托,沈律师拿着葛先生简历的复印件向几家公司做了电话询问,获悉他在一家公司担任销售总经理的职位并不属实,而在一家实业公司担任副总也是子虚乌有。而他的学历就更有问题了,经查询清华大学并没有相应的专业,可见学历也是伪造的。之后,公司就以葛先生不符合录用,学历造假和工作经历造假为由,和他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葛先生提起了劳动仲裁,但劳动仲裁并没有支持他的请求。
现在何先生还要求葛先生返还赠与的股权,要求撤销当初的股权赠与。沈洁律师认为葛先生的欺诈行为使得何先生在和他签订股权赠与协议时,想入错误的意思表示,该协议是为了吸引人才而作出的股权激励。现在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已经和葛先生解除了劳动关系,因此要求撤销赠与协议,收回葛先生持有的股权。律师
但葛先生认为自己入职公司,是考虑到工资较高,且有股权赠与,否则自己并不会加入该公司。但沈洁律师认为刷给你发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曾约定,应聘者应当向用人单位提供如实的工作经历,表明自己没有受到其他单位的记过、留职察看、开除等处分,现在葛先生根本就没有入职自己履历表上的工作单位。而且葛先生提供的学历证明也是虚假的。劳动者用虚假的学历和工作经历应聘的,属于用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合同,而何先生赠与股权也是因为葛先生的学历和工作经历,现在虚假信息已经被揭破,何先生要求撤销赠与的股权,也是合情合理。后经协商,葛先生终于同意退还股权,而公司也愿意给他补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