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狄先生外出打工多年,赚了数百万元的资产。后来他回村,看到村里发展不大,就找到村委会负责人,表示自己愿意拿出五十万元,作为启动资金,帮助村里兴办加工厂。后来他和村委会签订了书面的合同,由村委会提供加工厂的场地、工作人员等,村民狄先生承担五十万元的开办资金。律师
达成协议后,村委会就按照书面协议的约定,开始筹建加工厂。当人员招聘和场地都已经准备好的时候,村民狄先生一直没有划拨资金。村委会就按照双方的协议,要求狄先生注资,狄先生答复称自己当时答应捐款是一时冲动,自己有权决定是否坚持,而村委会负责人认为,既然双方已经签订了合同,就应当按照合同办理。
一般来说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执行民法通则意见》第128条也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标准。本案中,沈洁律师认为,这次的赠与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
《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赠与人有权撤销合同,也就是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虽然帮助村委会还不属于具有“救灾、扶贫等”公益性、道德义务得赠与,故而赠与人狄先生可以撤销。但因合同成立后系其违约,应当赔偿村委会的损失。律师
村委会在和狄先生签订赠与合同后,为了办成事,已经招聘了几名村民作为加工厂的工作人员,为其发放了工资。还将村内空置的几间旧房子清理出来,并进行了加固和整修,如果不是狄先生声称要赠予村内五十万元,村委会是不需要花费这些开支的。而这些是狄先生声称赠与后,村委会的开支和损失。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理可得,因赠与人得故意导致受赠人额外支出费用,或者损失财产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