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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销灌装香水,赠品灌装机不好用能否拒付货款

李小姐开了一家化妆品小店,一日某日化用品公司的推销员上面推销香水,称只要买到3万毫升香水,公司就可以免费配送一台香水灌装机,这台香水灌装机的市场售价是3万元,附送200个香水小瓶,市场价格2000元,如果购买5万毫升,送两台香水灌装机。律师

听着这么生意不错,李小姐也适用了几款香型的香水,觉得挺好闻的,应该销路不错,就向该日化用品公司一次性购入了5万毫升香水,每毫升价格是3元,合计货款为15万元,获得两台灌装机及一定数量的香水小灌装瓶。

李小姐向日化公司支付了定金三万元,到货当日又支付了两万元货款,虽然合同上说到货当日付清全款,但经过日化公司销售员的口头同意,双方约定余款10万元三个月内付清。律师

李小姐在经营过程中发觉香水罐装器不怎么好用,经常会漏液,封装的瓶口也不密闭,有多位老顾客要求退货,于是就致电给推销员王甲,要求对灌装机进行维修或者更换。王甲上门看了后称,灌装机是赠品,公司不负责保修,如果要修理,李小姐得通知灌装机生产厂家来维修,维修费用由李小姐自担,从机器现状来看,是李小姐使用得过多,导致压力器损坏导致。李小姐表示都没卖掉几瓶香水怎么可能把机器给用坏了呢。

双方僵持不下,三个月很快到了,王甲来讨要货款,李小姐称赠品质量有问题导致香水无法销售,故而不同意支付香水的货款,要么退还剩余的香水,要么扣除6万元赠品的价值再支付货款。律师

日化公司获悉后认为,赠品价值只有3000元,两台合计是6000元,同意让步5000元作为补偿,其余货款必须一周内付款,否则这项让步也取消。至于香水卖不好不是因为封装机坏了,封装机坏了最多造成灌装时候有漏液,浪费一些香水而已,销量不好是因为政府在建设地铁,影响了李小姐门市的生意,这属于经营风险。律师

那么本案件谁是谁非呢?化妆品经营业主能否因为赠品灌装机的质量不好,存在下次,而拒付整笔香水货款呢?

《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化妆品店获得的香水灌装机这一赠品并非是完全无偿,而是先通过购买香水达到一定数量,后获得的赠品。但如果化妆品店没有购买到一定的数量,是不能获得灌装机的,所以虽然有购买货物的前提,但灌装机本身是无偿送给买方的。律师

作为有偿的买卖合同标的物,香水本身的质量和瑕疵应该承担瑕疵担保和权力瑕疵担保保证责任。如果香水本身不符合销售目的的,李小姐可以要求退货、减少货款。

但赠与的灌装机本身不属于销售的标的,且该赠品也是经过3C认证的,有厂家有名称,不属于三无产品,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的瑕疵担保责任】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灌装机在多次使用后,出现的漏液现象属于灌装机的常见问题,不属于日化产品公司故意不告知赠品瑕疵,不需要承担损坏赔偿责任。律师

现在市面上同等型号的灌装机价值约6000元两台,香水公司同意补贴李小姐的化妆品小店5000元重新购置机器,也算是比较合理的解决方案,李小姐不能因赠品质量不过关,拒付整笔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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