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和妻子结婚后并没有生育子女,他通过他人的介绍,收养了一名女性儿童作为女儿,并且办理了有关的收养手续。后来女儿长大成人和他人结婚,婚后两人居住的房屋是陈先生自己建造的。同时还补办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土地证上的使用者为陈先生。几年后,该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陈先生作为产权人,房屋拆迁后,获得了三套房子的补偿。律师
在办理产权证的时候,陈先生决定将房子赠与给女儿和女婿,于是他和动迁管理部门称,自己已经年纪大了,产权可以办到女儿和女婿名下。后动迁组按照他的意思,将其中的两套房屋产权人分别登记为女儿和女婿。后来因家庭琐事女婿和女儿发生争吵,陈先生去劝阻。但女婿称他是不相关的陌生人,还将收养女儿的事情公之于众。陈先生非常生气,动怒骂了对方几句,结果被女婿拳打脚踢。后来邻居看到了报警,警察来了后,将鼻青脸肿的陈先生送到医院,对女婿作出拘留的处罚。
后来女婿并没有上门道歉,而女儿也转变了态度,不仅没有为自己的养父主持公道,转而维护自己丈夫的利益。她认为家里人之间发生争吵,打闹,无需惊动警察,更无需让警察对丈夫拘留,这次拘留不仅让自己的丈夫丢了工作,而且以后都没法报考公务员了。这让陈先生郁闷无比,由于没法和女儿、女婿进行有效的沟通,他们一直处于冷战状态。
过了一阵子,陈先生的妻子重病住院,养女和女婿都没有来探望,陈先生一人照顾,感觉身心疲惫。过了半个月妻子康复了,埋怨他将动拆迁分配的房屋太早给子女,现在对方拿到财产后,都不来理会自己。对此,陈先生也是懊悔不已,他通过朋友介绍,找到沈洁律师,法律咨询该怎么收回已经赠与给他人的房屋。
沈律师认为赠与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将自己所有的财产,无偿转移给另一方所有的合同,在赠与合同中无偿转让财产的一方成为赠与人,领受财产的一方称为受赠人,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单务无偿合同。一般来说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成立后合同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有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两种。获得受赠的房产后,女婿殴打岳父陈先生,被公安机关拘留,陈先生要求撤销对女婿的赠予。但女婿认为名下的产权安置房是拆迁分得到的房屋,并非由陈先生赠与所得。
虽然双方之间没有明确的赠与合同,但将房屋分给女儿、女婿实际上是一种赠与,通过签订拆迁合同对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女婿在接受赠与后对陈先生拳打脚踢,其行为已经达到比较严重的程度,属于严重侵害赠与人的情况,赠与合同的主体是陈先生,受赠人是女儿、女婿赠与人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妻子作为房屋共有人享有权利,但她并非赠与合同的当事人,陈先生做出赠与时并没有获得她的书面同意,她有主张保留其份额的权利。陈先生将和妻子共有的部分房屋无偿转让给女儿、女婿,作为房屋的共有人对陈先生将房屋赠与养女、女婿,她是事后知情(殴打事件发生后),她可以要求撤销赠与。律师
对陈先生来说,他撤销合同符合《合同法》192条第1项的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同样的《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也做了同样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