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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患痴呆,送个他人住房可撤销

钟老先生已经八十多岁了,他老态龙钟,行动很是不方便。不久前,他通过保姆认识了小菜场卖菜的阿姨徐女士。徐阿姨对老人照顾有加,经常在保姆陪同老头买车时,送葱送姜。一来二去,两人就熟悉起来,老人提到自己早年单位分配了一套住房,后来拆迁又获得了两套,退休后用存款购买了两套(当时还没有限购)。

很久以前,他的兄弟去世,由于哥哥没有结婚,也没有子女,所以又继承了两套。目前自己名下有七套房屋,是住房大户。其中六套房屋出租,每月收取的租金都有两万多元,加上自己的退休金,是吃不完也用不完。

这番说辞,徐阿姨听得羡慕极了。想到自己来沪做小生意而是多年,却一套房屋也没有购买,目前还租住在一套很小的住房呢。徐阿姨对老人一番恭维,哄得老人非常高兴。一来二往,他就认徐阿姨为自己的干女儿。而徐阿姨呢,也是不是上门给老人送些新鲜的蔬菜,老人对她非常喜欢。

后来听说徐阿姨买不起房子,合同到期房东又要涨房租,老头就一拍胸脯,说自己可以送他一套房产。这突如其来的好消息,让徐阿姨觉得自己捡到了宝。她非常得高兴,但房产赠与需要办理过户,而卖掉时还要支付百分之二十的个人所得税,徐阿姨觉得非常不划算。想到自己的儿子也在上海打工,且单位为他交了很多年的社保,于是徐阿姨就和老头说定,赠送的房子过户到自己儿子的名下。律师

双方一番操作后,房屋就过户给了徐阿姨的儿子。不到一个月,老头的儿子上门看望父亲,家中的小保姆就告诉他,有套房子被老头送给了认识不久的菜场阿姨。

钟先生一听,大吃一惊,连忙到交易中心查询,但查询需要产权人本人到场。处于无奈,他只能委托一名熟悉的中介帮忙,发现房屋果然登记到了他人名下,既不是自己的父亲,也不是菜场的徐阿姨,而是她的儿子。

获悉真相的钟先生和儿子小钟立即来到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沈洁律师该怎么办?一开始沈律师认为赠与是以交付为准,现在房屋已经过户到了他人名下,且被赠与人也没有作出什么对老人不利的事情,是无法反悔的。但沈律师注意到老人已经八十多岁,将近九十了,而一般人是不会将自己的房屋赠送给认识不久的非亲属的。经过询问,获悉原来老人在几年前得了老年痴呆,目前虽然能正常吃饭、睡觉,但有时候,时不时行为有些怪异。

沈律师认为赠与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让给他人,赠与人的意思表示尤为重要,如果赠与人是公民,他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赠与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否则将导致赠与合同无效。现在老人患有老年痴呆,有医院的诊疗证明,赠送他人房产不是一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出的,因此房屋赠与属于无效的法律行为。

而房屋所有权转移为目的的,《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赠与应当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因此房屋的所有权依法登记后才发生的转移。现在房产已经登记到了徐阿姨的儿子名下,而且徐阿姨也表示自己不会归还房屋。

双方过户时用的是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现在因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徐阿姨的儿子知道房屋是赠与的,钟先生可以老人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起诉,要求对方支付房屋购房款。如果有证据表明房屋是赠与的,则以老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为由,要求撤销赠与。在本案中,购房人虽然过户了房产,但分文未付,也没有通过中介介绍,和一般的购房有所不同,撤销赠与也是能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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