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中年丧偶,留下一名女儿,而王女士因丈夫出轨而办理了离婚,儿子归她抚养。两人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相恋一年后两人决定结婚。但为了避免纠纷,他在结婚前想将自己的房产赠与给女儿,避免结婚后发生矛盾。
他和女儿签了一份赠与合同,合同约定他将房屋赠与给女儿。但办理房产过户需要还清房贷,所以他暂时没有将房屋过户给女儿。《民法通则意见(试行)》第128条规定,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行为的无偿性,单务性,在交付之前,赠与人都有任意的撤销权。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反悔,赠与人对于已经成立的赠与合同享有任意撤销权。
《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现在李先生对女儿的赠与并不具有公益、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在房产过户之前,他都可以撤销。
果然年逾半百的李先生在有一天发生了交通事故,受伤较为严重,在医院时,由于疫情,家属无法陪护,故而雇佣了护工。出院后在家修养,妻子王女士悉心照料,日夜不眠,终于有了好转。而自己曾醒悉心爱护的女儿,只在入院时候送了自己,之后就再也没有来看望自己,也没有尽到照顾他的义务。律师
这让李先生对女儿的看法发生了变化,也不想将房屋赠送给女儿了,但想到自己和女儿签订了赠与合同,他不知道该如何解除,为此,就来到了律师事务所,沈洁律师接待了他的法律咨询。沈律师认为赠与财产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任意撤销赠与行为。只有两种情况是不能撤销的,一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二是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合同不得撤销。
赠与人的撤销权,和普通的可撤销法律行为不同,不需要合同存在欺诈、胁迫或者重大误解的事由为依据,只不过赠与合同是无偿的,所以赠与人有特殊的撤销权。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都可以撤销赠与。所以李先生只是和女儿签定了赠与合同,由于还有房贷没有还清,房屋产权没有过户到女儿名下,所以赠与的房产权利尚未转移,他可以随时撤销赠与。
如果赠与财产权利已经转移,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消灭。《民法典》第224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民法典》对动产的交付规定了三种特殊的方式:一是简易交付,二是指示交付;三是占有改定。
根据上述规定,赠与动产自交付时财产权利转移,包括现实交付与观念交付,此时赠与人丧失任意撤销权,受赠人已经取得了赠与动产的财产权利。根据《民法典》第209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赠与不动产(房屋),只有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将房产登记到受赠人名下,赠与财产才发生权利转移,此时赠与人丧失任意撤销权。
房产赠与的情形中,在房产证办理过程中,如果受赠人已经实际入住赠与房屋,赠与人是否享有任意撤销权。根据《民法典》第658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根据原《民通意见(试行)》第128条的规定,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在房产证办理过程中,受赠人已实际入住该房屋的,双方赠与行为已经完成,赠与人不再享有任意撤销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