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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房产送孩子,能否撤销

陈先生和杨女士两人因一些琐事经常发生争吵,时间长了就将夫妻感情也吵没了,两人经过协商,同意协议离婚,之后两人还约定将婚后购买的一套住房赠送给未成年的儿子。离婚后,房屋一直由陈先生和儿子共同居住,但因房屋还有一点点房贷没有还清,所以产权人也一直没有变更给儿子所有。

不久前经人介绍,陈先生认识了同样是离异后单身的女性,两人谈了一段时间恋爱后决定结婚。结婚肯定需要婚房啊,于是陈先生就自称自己有一套两室一厅的住房。获悉陈先生再婚的消息,前妻杨女士担心后妈会对孩子不好,就将孩子的抚养权要了回来。

此时房贷也已经还清了,杨女士要求陈先生将自己名下的份额过户给孩子所有,完成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赠与。但此时此刻的陈先生想着自己要和新女友拜堂成亲,哪里肯让出房屋产权。并且他还听说赠与是单方义务,只要房产没有过户,动产没有交付到对方手中,赠与人是随时随地可以申请撤销的。律师

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双方将房产赠与子女,房屋没有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此时赠与合同是否成立,沈律师认为毋庸置疑,赠与合同当然是成立的。夫妻在民政处登记离婚后,子女能否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要求办理过户手续呢?

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对赠与子女房产做出了意思表示,虽然是为子女设定了离异,但利益能否实现取决于夫妻双方能否履行赠与房产的过户义务。对于赠与房产,在产权办理至子女名下之前,子女对房屋不享有所有权。但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和普通的赠与是不同的,这种赠与不仅仅是单纯的赠送财产给子女,而是离婚双方综合考虑了各种因素作出的决定,不是想撤销就可以随便撤销的。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关于离婚财产如何处理做出的安排,不仅仅是与受赠子女订立的书面赠与合同,还要考虑到夫妻双方对各种利益的放弃和让步。所以离婚协议中对子女的赠与和普通的赠与并不相同,赠与人不享有在财产过户前的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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