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先生家中的老宅遇到拆迁,他要求拆迁公司将自己名下能分配的两套房产赠与给其侄儿所有。原来郭先生早年离异,后来又遭遇了工伤,丧失了生育能力。他很早就喜欢自己的侄儿,眼看自己年老力衰,指望着侄儿能够为他养老送终。
但人算不如天算,就在拆迁办理之前,他偶遇了外地的一名丧偶的中年妇女,两人很是谈得来,很快到了谈婚论嫁的程度。此时此刻,他对于自己将两套动拆迁房都赠与给侄儿有些悔意,他想送给侄儿一套没问题,好歹留下一套给自己和即将称为妻子的恋人。
因为不知道自己还能不能反悔,他来到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了沈洁律师。沈律师认为这是赠与人郭先生基于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所享有的安置房选购资格,他将选购资格作为赠与合同标的,赠送给了自己的侄儿,现在因自己需要,赠与人郭先生是否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呢?律师
根据《民法典》和《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的标的为“财产”,也就是说安置房选购资格是否属于一种财产?基于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人获得的房屋征收补偿款和安置房屋选购资格,属于被征收人的财产性利益,是可以作为赠与合同的赠与物。在郭先生和侄儿在拆迁后,签订了房屋赠与合同,这部分财产性利益被郭先生赠与给了自己的侄儿。
根据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郭先生享有的拆迁房屋选购资格,属于一种征收安置利益,并非房地产这种不动产本身。如果他的侄子作为受赠人已经完成选购安置房屋行为,并且从拆迁公司取得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资格,那么赠与人郭先生不再享有任意撤销权。
现在他的侄儿已经完成了选房,说明赠与合同已经生效并且赠与物,也就是安置房屋选房资格已经完成了交付。这和普通的房产赠与并不相同,不需要等到房屋过户,此时此刻,郭先生已经不具有任意撤销权。根据他和侄儿当初的书面约定,他自始自终都可以有权居住拆迁房屋,直至死亡,但却拿不会自己的拆迁房屋产权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