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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保管去世孤老的物品是否属于赠与

郑老伯年轻时有一段短暂的婚姻,但没有生育子女,后来退休后住在养老院中,养老院的护工谢阿姨对郑老伯照顾有加。老人对她也非常信任,将自己的退休工资卡和医保卡都交给她保管。老人还经常在口头说,自己死后,会将原来住的一套小房子、退休工资的结余都会留给他。

后来郑老伯因病去世,他的两位姊妹出现,负责办理了老人的葬礼,并且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人郑老伯的所有遗产。这样的做法引起了谢阿姨的不满。她认为老人曾口头说过要报答她,还在很多人的面前说过自己的房产和余款归自己继承。她认为老人的两个姊妹在老人生前对其不闻不问,很少来看望他。而当老人死后,两人却出来继承老人所有的财产。

郑老伯去世后,还获得的单位给付的丧葬费和抚恤金数万元。这笔钱也被两位姊妹两人瓜分,但两位姊妹称这些丧葬费和抚恤金才三万多元,为老人办丧礼就花了两万多,之后还为老人购买了墓地,合计用去八万多元。而且两位姊妹认为自己的哥哥并没有留下任何经过公证的遗嘱,就算是普通手写的遗嘱也没有。律师

至于谢阿姨所称老人将所有的退休金、房产遗留给照顾他的阿姨,虽然有多人听见,但当时郑老伯身体健康,没有危机生命的情况,所谓的口头遗嘱并不能成立,更何况郑老头当时的说法是有不确定的因素的。郑老头当时说:“如果你能照顾到我百年的话,我就把家中的房产和剩余的退休金给你,让你继承。”

听了谢阿姨的法律咨询,沈律师认为虽然郑老伯在生前特别留言让谢阿姨领取丧葬费和抚恤金,但并没有留下书面的委托,而且他的姊妹将这些费用用于郑老伯的葬礼,抚恤金及丧葬费并非属于遗产,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抚恤金是对被死者近亲属的补偿,郑老伯没有妻儿,由他的姊妹获得,她们自然有权支配这笔钱。

在本案中谢阿姨作为养老院的工作人员,本身对老人就有照顾的义务,基于信任,郑老伯将自己的退休工资和医疗凭证交给他保管,但不代表他将这些财产赠与给了谢阿姨。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财产无偿给与受赠人的行为,但代为保管和赠与并不相同。至于房产的产权证交给谢阿姨,也只是让其予以保管,不代表将房屋赠送给了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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