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先生之前是做小生意的,夫妻两人幸苦经营,获取了不少利益,过了十来年,他们一方面存够了购房资金,另一方面也符合了购房资格,两人经商议,在上海的松江区全款购买了一套二手房。之后,妻子又生育了一对双胞胎。为了照顾孩子,妻子就全职在家抚养孩子,余先生在外继续经营生意。
之后,因妻子没有帮忙,余先生约见客户时,经常会饮酒,久而久之,需要一名帮手,经和妻子协商,他招聘了一名离异会开车的妇女作为自己的帮手。这名妇女是潘女士,虽然离异还生了一个孩子,但三十多岁的潘女士,仍保持较好的面容与身材,一来二往,和余先生熟络起来。不久两人发生了不正当关系,潘女士就经常向老板余先生索要一些钱财。
渐渐地余先生觉得,潘女士并不喜欢自己,只是为了自己的钱财而来,而之前说好的代为驾车,潘女士其实是一名本本族,并不擅长开车,开了几次,还发生了两次小事故,余先生认为双方还是终止关系比较好。但潘女士听后却翻脸了,要求余先生和自己的妻子离婚,否则就要给自己壹佰万的经济补偿款。这些,让余先生陷入了两难,给壹佰万吧,自己没有那么多闲钱,不给吧,对方又要反目成仇。
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双方最终达成以六十万元为价格,结束两人的不正当关系,并且之后互不来往,如果违反,将双倍赔偿给对方。签订协议后,余先生也将六十万元如数支付给了对方。原本以为付了高额的款项后,就可以终止两人之间的关系,但让他没有想到的是,一名老乡也获悉了此事,并将事情告诉了他的妻子。余太太责问自己的丈夫,余先生只好一五一十将事情经过告诉了妻子。律师
考虑到两人育有三名子女,妻子最终还是谅解的丈夫余先生,但对于他支付给“小三”的巨额补偿,妻子却非常不乐意,希望能把这笔资金拿回来,于是找到了沈洁律师,沈律师认为余先生和雇员潘女士之间的情人关系已经公之于众,妻子知晓了事实,发现丈夫瞒着自己汇款给潘女士,而且汇款的数额还不小。这种赠与行为是无效的,潘女士应当返还这笔巨款。
在但是,余先生为了解决两人的感情问题,给了对方一笔巨款,意图“封口”,但妻子并不知情,也不会同意这样一笔款项的付出。沈律师认为这些汇款是余先生对潘女士的赠与,但他以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情人潘女士,并没有获得妻子的同意,所以这种赠与行为是无效的,应当予以立即返还。潘女士称,这是自己离职时,余先生给与自己的经济补偿,但潘女士每月的工资报酬仅伍仟元,给与的补偿款高达陆拾万元,显然是非常不合理的。
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余先生将夫妻共有的巨额存款转账给情人潘女士,这种行为是无效的,因夫妻关系存在,双方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财产是双方共同共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属于两人不分份额地共同拥有,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决定如何使用,但如果不是必须的日常开支,夫妻刷给你发因协商一致。余先生支付给情人的陆拾万元款项,数额已经超出日常生活所需,使用的用途也不是日常生活所需要。故而需要获得配偶的同意,现在妻子既不知情,也不认可,余先生擅自处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已侵犯了配偶的合法权益,所以配偶可以主张他的行为无效。
只有支付相应的对价,在善意取得的情况下,潘女士才能获得这笔钱财,不用承担返还钱款的义务。而潘女士没有付出任何的代价,余先生的配偶也不同意其给付大额现金给情人,这种行为不属于善意取得,应当返还所有的款项陆拾万元。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能以不合法的目的来取得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