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纠纷一案,Z与C自行相识,确立恋爱关系。双方短暂分手后又复合,现正式结束恋人关系。Z通过转账交付C120万。C当即转入证券营业部个人证券账户,Z参与股票操作,并两次通过Z手机修改交易密码,实际掌控C上述账户。现C该账户尚有西泵股份32,900股及现金14,269.41元。律师
双方在香港为C庆祝生日的过程中,Z出资购买了积家牌女表一块赠与C。现Z认为,Z交付C的钱款和赠与C的女表均以与C结婚为目的。基于双方目前已解除恋人关系之事实,要求C返还钱款和女表。
Z提出诉讼请求:要求C返还Z赠与的现金120万元及利息和积家牌女式手表一块。双方确立恋爱关系。为了准备结婚,Z转账交付C120万元,Z出资购买了积家牌女式手表一块赠与C。双方正式分手。经Z催讨,C拒绝返还上述钱款和女表。
C辩称,Z交付的钱款系委托C母亲为其炒股,且实际操作的是Z,现股票操作亏损,仅同意返还账户内的现存的股票和钱款。至于Z赠与C的手表,不同意返还。律师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一般动产赠与,以交付即所有权转移生效。Z基于其与C的恋人关系,购买积家牌女式手表一块赠与C,手表已实际交付,该赠与合同生效,Z在没有法定撤销原由的前提下要求C返还显属不当。
至于Z通过转账交付的钱款,双方均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对于该钱款的使用有明确的约定。根据实际情况,C收到钱款后就转入其个人证券账户,并未动用。Z参与股票操作,并通过修改账户交易密码实际进行了掌控,且从未对该钱款用于炒股提出过异议。认为Z借用C个人证券账户进行炒股的盖然性更高。现股票操作实际发生亏损,Z仅可就剩余部分主张权利。律师
Z要求C返还120万元及积家牌女表之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现C自愿将其个人股票账户内剩余的股票和现金返还Z,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民法总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证券营业部C名下的个人证券账户中的西泵股份32,900股及全部现金归Z所有,C十日内配合Z办理相关过户手续。(2018)沪0115民初7392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