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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证明父子关系,无法撤销赠与

E诉E儿、E妻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一案,E与E妻自行相识恋爱,于1986年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生育一子,取名E儿,生育一女,取名E女儿。之后,双方为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纠葛,致夫妻感情不和且长期分居。娄山关路房屋和长宁路房屋权利人原均登记在E名下。后E起诉要求离婚。律师

E同意其名下的长宁路房屋,即房屋归儿子E儿所有,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另外,E与E妻租赁经营的店面房屋,除娄山关路由E妻经营且经营收入归E妻外,其余归E所有,E妻表示同意。

判决:准予E与被告E妻离婚;离婚后,登记在E名下的房屋归儿子E儿所有,E办理上址房屋的产权变更手续。该判决生效后,E协助E儿办理了房屋的产权变更手续。房屋登记为E儿所有。E儿表示该房屋由E儿与其妻子共同居住使用至今。律师

E称发生争议后,当时E妻曾说过“就要给E戴绿帽子”。E考虑到此前亲属间的流言飞语,认为E与E儿间确实无亲子关系。E曾委托司法鉴定,对E与E儿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进行鉴定。鉴定单位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依据DNA分析结果,支持E与E儿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E表示,鉴定前曾向鉴定单位表态,要求鉴定单位作出双方具有亲子关系的鉴定意见。此后,E又陈述其向鉴定单位提供的血液样本系伪造。E提取了他人血液,擦试在纸上,再将沾有血迹的纸作为自己的血液样本提供给鉴定单位。律师

E因店面经营收入分配问题与E儿发生争议。E后联系其哥哥、妹妹等亲属来上海帮助解决纠纷。E的哥哥、妹妹等四人共同前往房屋欲直接与E儿协商。嗣后,E的兄妹与E儿因言语不和发生争吵,继而发生肢体冲突。事发后,双方最终在派出所达成调解。

E提出诉讼请求:撤销赠与E儿长宁路房屋,E儿协助E将该房屋恢复登记至E名下,并将该房屋返还给E。E与E儿身份关系登记为父子关系。E与E妻离婚过程中,E同意将房屋归E儿所有。但该条款并非双方离婚的条件,因E与E妻在之前已谈妥离婚,与该房屋无关。E是基于亲子关系将该房屋赠与E儿。后续,E儿接受了赠与,E配合协助将该房屋过户至E儿名下。律师

E得知E儿非E亲生,基于此前亲属间的种种传言,E有理由相信E与E儿之间不具有亲子关系。E儿之前曾打骂过亲属。E有权撤销该赠与。

E儿、E妻共同辩称:双方的赠与已经完成,房屋完成了交付和过户,E没有法定依据任意撤销该赠与;E将该房屋赠与E儿是离婚过程中的妥协条件,此前E妻本不愿离婚,之后经过法院多方调解,分配房屋,E妻才同意离婚。E儿获得房屋也是根据法院的判决书;E提到双方无亲子关系无任何依据。双方此前已经做过亲子鉴定,证明双方存在亲子关系。该鉴定机构也是法院常规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结论合法有效。律师

E同意娄山关路房屋产权属于E、E妻及其二个子女各按25%产权份额所有,二子女同意其名下的房屋产权份额归被告E妻所有,故该房屋75%产权份额归E妻所有。但E表示该房屋的经营管理由E负责,该房屋经营收入所得先用于归还女儿E女儿名下古北路房屋贷款,待贷款还清后,该房屋的经营收入归上述四人均等分配,E妻无异议,但要求E告知娄山关路房屋经营状况。律师

本案E要求撤销对E儿的赠与,其主要依据是双方非亲子关系。对于双方的亲子关系,在前案离婚纠纷中已查明相关事实;E已经委托鉴定单位进行了亲子关系鉴定。E认为该鉴定虚假,系E造假所作出。但E陈述的造假过程既缺乏依据,也不符合逻辑,难以采信。E陈述,其向鉴定单位表态要求鉴定单位作出具有亲子关系的结果。该意见同样不符常理,如果鉴定单位都按照申请人的需求提供鉴定结果,鉴定单位存在的意义何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系上海法院指定的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之一,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客观有效,予以采纳。根据其鉴定意见,E与E儿存在亲生血缘关系。律师

此外,关于E儿侵害E亲属的情况。根据本案查明的情况,双方虽有发生纠纷,但不致非常严重,事后双方已和解。E儿并无严重侵害E或其亲属的行为。E要求撤销赠与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民法总则》第八条、《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E的全部诉讼请求。(2017)沪0105民初204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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