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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和离婚协议赠与条款的区别

有关赠与合同和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的关系在审判关系里存在两种关系,有些人认为离婚协议中将夫妻共同财产约定赠与给夫妻一方,或者赠与给夫妻双方的子女,也属于赠与合同的范围,应当受到《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及除了公益性赠与和公证的赠与协议外,其他赠与合同都可以在标的物交付之前,赠与人撤销赠与协议。律师

有的人认为离婚协议中夫妻之间赠与或者夫妻将共同财产赠与给子女不是合同法上的赠与,是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共同处分行为,夫妻双方受到离婚协议的约束,不能单方反悔,如果需要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需要夫妻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共同实行撤销权。

从上海地区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案件来看,沈洁律师认为法院更倾向性认为后一种观点是符合离婚时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对于离婚协议书中赠与给子女的处分行为不能单纯看作为赠与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就离婚财产达成的各种分割协议,对男女双方均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涉及双方,如果要撤销或者变更离婚协议,需要符合法定条件或者双方合意。就单方而言无法单独行使撤销权。律师

离婚协议的赠与条款是夫妻分割共同财产的一种方式,不单纯是一种赠与,是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共同处分行为,依据物权法关于共有的处分原则,共同共有人对财产的权益涉及整个共有物,在分割共有物之前,任何共有人不能擅自处分共同共有财产。故而双方作出决定后,是夫妻双方对共同物的处置。单方无法撤销共有物。

更何况有不少夫妻能否同意离婚,还基于财产的分割和处置,比如一方本不肯离婚,对方提出将财产赠与给子女所有,其才同意离婚,或双方本要分割一部车辆,一方要求车辆归自己所有,将房产全部给对方又不愿意,故而提出赠与给子女,子女取得赠与是父母一方放弃了对车辆的分割请求换取的。离婚案件中的赠与和合同法的无偿赠与有不同之处,如果完全认为无偿赠与可以撤销,将会让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在离婚时同意赠与子女,离婚目的或者其他目的达到后,又撤销赠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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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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