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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活动中的定牌加工、代工生产

OEM是一些外资企业对定牌加工的称呼,也有的企业把定牌加工称为贴牌生产。律师

上海律师解释认为定牌加工/贴牌生产/OEM的本质是是委托加工中的一种形式,由委托方提供商标,多数是知名的商标、注册商标持有者,委托代工企业代为生产相关产品,而且可以把商标使用在代工后的产品上,产品生存完毕后,由委托方用自己的名义进行产品销售。

代工生产的产品厂名厂址如何标注

代工产品可以只标明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而不必标明加工方的名称和地址

法律依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九条规定“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该法第九条第四项“受委托的企业为委托人加工产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在该产品上应当标注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律师

加工方对产品没有销售处置权,不直接对使用者或者消费者承担责任。

代工的产品进入消费品领域或者工业使用的领域等,如果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代工方/加工方不承担法律责任,比如维修责任、赔偿责任等等,而是直接由委托人负责,委托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后,可以依据代工委托合同向代工方/加工方追索。

代工方/加工方如果负责产品销售的,不是定牌加工行为,而是商标许可使用行为。律师

法律咨询认为如果委托方委托生产产品后,既允许代工方/加工方把自己的商标使用在产品上,又允许代工方/加工方销售产品的,就不是代工了,属于商标许可使用行为,应当由代工方/加工方把商标许可人的名称印刷在产品上,同时注明真实的生产厂名和厂址。

代工方和委托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两者之间属于加工承揽合同关系,不属于商品买卖关系,委托方支付给代工方的费用属于加工费,有的企业为了多加增值税发票,会要求代工方开具货物销售的增值税发票,实际上代工方赚取的是产品加工费,发票只能是加工费发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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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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