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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供应商备货,不提取货物赔偿租金

商贸公司诉巴贝拉餐饮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双方于2009年签订了《采购合同》和《备货合同》。其中,《采购合同》约定,巴贝拉餐饮向商贸公司采购多种规格的披萨打包盒、蛋糕盒及披萨纸袋和欧式纸托等。律师

《备货合同》约定,由于巴贝拉餐饮规模逐渐扩大、发展迅速,考虑到为使商贸公司能更及时、更充分准备,特订立备货合同,使双方可以稳定、持续合作;披萨打包盒2,000捆、14寸披萨打包盒300捆、8寸蛋糕盒300捆、大蛋糕盒500捆、小蛋糕盒500捆、披萨纸袋500捆、欧式蛋糕托150箱;商贸公司需按照巴贝拉餐饮要求的备货量备货,并且允许巴贝拉餐饮可以随时支配商贸公司存放在指定仓库的备货量范围内的所有产品。律师

上述合同签订后,商贸公司按照《备货合同》约定的数量及巴贝拉餐饮提供的样式进行了生产。巴贝拉餐饮陆续通知商贸公司送交了部分货物,尚有部分备货未通知商贸公司送货。商贸公司委托律师向巴贝拉餐饮发出律师函要求巴贝拉餐饮提取备货未果。

商贸公司处尚有如下备货:14寸披萨打包盒572捆(50个/捆)、大蛋糕盒463捆(100个/捆)、小蛋糕盒497捆(100个/捆)、披萨纸袋102捆(100个/捆)、8寸蛋糕盒286捆(100个/捆)。商贸公司向他人承租仓库,支付了仓库租金,要求赔偿。律师

法律分析:巴贝拉餐饮经商贸公司要求及法院判决后,均未能及时提取备货,致使商贸公司不得不租借仓库存放上述备货,由此给商贸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任完全在巴贝拉餐饮。因此,巴贝拉餐饮对商贸公司的上述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013)浦民二(商)初字第34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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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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