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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车途中发生事故,是黑车司机还是公司驾驶员

法律顾问解答:我公司最近发生了一起纠纷,我们为外国专家聘请了一位司机,该司机自带车辆,负责接送专家到公司上班,以及带专家去各个客户处处理有关的技术问题。公司和司机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中约定每月一次结算费用,调车用车由公司人事部主管。律师

最近该司机发生了一起单车事故,司机没有系保险带鼻梁骨骨折,他要求我们公司赔钱,并且称是我们公司的员工,对此我公司不予认可。但该司机称,协议中约定了他受公司调控指挥,发工资是按月,而且公司让他在“工时单”“工资卡”上签字,说明他是劳动者,要求享受工伤待遇。如果算不上劳动者的,至少也是被雇佣者,发生事故他的损失要我公司赔偿。

我公司研究后认为,他是我们雇佣的黑车司机,车辆自带,除了接送专家外,他的活动比较自由,不受公司的管理。发生了争议后,希望律师给予专业的建议!

沈洁律师答复:区分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较为困难,两者之间的界限非常模糊,特别是一些个人雇佣者和劳务雇佣者的区分。律师

雇佣关系是指雇员在一定的期间内,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定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主接收雇员提供的劳务,向雇员支付一定的报酬的关系。

广义的雇佣关系包括了劳动关系,劳务雇佣等,比如雇佣保姆。雇佣关系中的标的是劳务而并非劳动成果。劳动报酬和劳动成果无关,支付给雇员的报酬是劳动力价格,而多余的经济利益归雇主所有,这种劳动的付出,是在雇主中的控制、管理之下作出的,所以雇主和雇员之间存在着人身依附关系。雇员何时干,如何干,在什么地方干都可以由雇主决定。雇主可以随时变更工作的内容,大多数情况下有决策权。

在雇佣关系中劳动报酬的支付具有周期性,报酬金额相对固定,比如按月,按周支付。律师

而承揽关系的标的是劳动成果,承揽人交付劳动成果,定作人交付报酬,这是和雇佣关系罪明显的区别。承揽中的劳动只是完成目的的手段,而不是合同目的的本身。

老板雇佣司机为其开车,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其他非道路事故,造成他人或者自身的伤害,比如撞伤撞死他人,撞坏他人车辆,以及自身受到伤害,都由雇佣其的雇主承担。如果是乘坐出租汽车、黑车等发生事故的,要由承运人自己承担责任。

虽然雇佣和承揽有很多区别,但要清晰的分辨两者也并不容易,这种界限不是非常明确,比如在车辆雇佣中,承揽方也可以受委托方的安排出车,或者改变出车任务,很难清晰地界定双方之间的关系,所以如果双方间有明确的约定的,从其书面约定。如果没有书面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那么还是要根据上文提到的一些特征来区分,主要是四个方面:律师

第一是从行为目的来分辨,及劳务是完成目的的手段还是劳务本身是标的。

第二是从行为方式来区分,比如谁提供的劳动场所、劳动工具、工作内容和报酬支付的方式。比如同样是司机,为公司开车多数是劳务雇佣,如果自带车辆开车多数是承揽关系。

第三是看是否依据当事人的特殊技能来完成,承揽关系的当事人往往是一定的特殊技能,比如裁缝。第四从报酬中含有的利润来区分。如果是承揽关系的,除了劳动体现的价值外,还包括了承揽人的技术、劳动设备的折旧、劳动材料的使用等,当然还包括了承揽人的利润。

贵公司在和他人约定的《协议》中,有诸多的管理性、指挥性条款,又没有界定《协议》的性质,因此在履行当中容易产生争议。沈洁律师针对贵公司的这些问题,提出了三个顾问意见:律师

第一,明确协议的性质属于雇佣关系,这是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判定合同关系的第一道标准,如果协议名称是劳务雇佣的,那么使用劳务雇佣的有关法律关系,如果是承揽的就使用《合同法》关于承揽合同的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在雇佣合同中不宜使用罚款、管理方、被管理人、调控、支配、工资等有关人身附属性的条款或者用于,适合使用关于雇佣合同的权利义务、违约金、违约责任、费用等体现平等民事法律关系的术语。

第三,在协议履行的细节上,不要用“工资单”“工时单”等混淆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的文件,取代使用合同有关的收款凭据。律师

最后,沈洁律师建议如果企业发展到了一定的规模,聘请专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避免企业经营中的重大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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