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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合同没有续订,模具制作费能否索赔

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双方间有长期的业务合作关系,原告为被告加工制作尖嘴塑料件D01及D02产品,双方多次签订供销合同,合同约定,产品加工所需的模具的制作及维修由原告负责,模具的所有权也归原告所有等。律师

双方就加工制作尖嘴塑料件D02产品再次签订供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加工尖嘴塑料件D02产品,每月的加工数量及单价,付款方式为:模具制作及维修均由原告负责,模具归原告所有,出货前客户确认产品并全部结汇后,被告在收到原告有效增值税发票并认证过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与发货量相等的金额,货款当月结清;送货地点被告工厂;交货日期:25日至下月25日。

合同有效期1年,未经双方同意不得修改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合同义务。2013年10月起,被告要求原告停止供货。

原告模具公司诉称:原告为被告进行“硅胶筒前嘴”产品的加工。2012年7月1日,双方签订“供销合同”一份,合同期限为一年,原告为为被告进行“硅胶筒前嘴”产品的加工,但须更新D02的生产模具,为此,原告花费模具加工费40,850元。律师

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继续合作,原告为被告进行产品的加工,但被告自2013年8-9月起终止双方的合作,造成原告模具损失。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模具制作损失费40,850元及利息损失5,486元。

被告包装容器公司辩称确实存在产品的加工合同关系,但根据合同约定加工产品所需模具由原告负责制作及维修,模具的所有权也属原告所有;合同期限到期后,双方的业务自然终止,不存在继续合作;原告主张的模具开发费没有事实及合同依据,故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律师

被告表示,合同有效期限届满后,合同自行终止,2013年10月前原告虽有供货,但该货物是双方于2012年7月1日签订的合同项下原告的剩余货物,且原告提供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故在合同到期后自行终止,被告也未答应原告续签合同,要求继续供货及加工制作新的模具等事宜。

原告表示,合同到期前后,原告曾向被告提出尖嘴塑料件D02产品的加工模具的使用寿命即将到期,被告表示该产品今后的加工任务仍交给原告,故自己在2013年9月重新加工了D02的产品加工模具一副,原告也曾要求与被告续签加工合同,由于双方就加工价款无法达成一致,故未能续签。律师

合同约定,产品加工所需的模具由原告负责制作及维修,模具也归原告所有,在加工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加工合同,合同自行终止。依照《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费等,缺乏法律及事实依据,难以支持。(2014)青民二(商)初字第16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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