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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讨加工款,过期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原告医材公司诉被告机电设备公司、熊Y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与被告机电设备公司存在多年的加工贸易业务关系,被告接到国外订单后,将订单交由原告加工,并与原告订立加工贸易合同,合同中都约定由被告在原告出货后2个月内付清货款。律师

2013年4月1日,原告与被告机电设备公司、服饰公司各签订双方往来核对对账单一份,其中确认被告机电设备公司三个合同项下欠原告货款93,536.32美元(589,278.82元)及退税款共计79,315.98元;若被告机电设备公司未在2013年7月底前付清美元货款的话,就以结算,并承担相应退税款,且按每单月利息一分计算(出货之日满两个月后开始结算利息)。

2013年6月27日,被告机电设备公司、服饰公司与原告签订还款计划协议,承诺分期将两公司的欠款945,465.28元支付原告。被告机电设备公司、案外人服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被告熊Y。

2013年7月18日,被告熊Y又出具还款计划,承诺分期支付欠款945,465.28元。2013年9月2日,原告计算了截止到2013年8月31日止的利息,其中第3、5、7项表述被告机电设备公司名下三个合同涉及的利息分别为26,521元、21,035元、15,908元,合计63,464元,被告熊Y签字确认同意支付利息。上述货款、退税款、利息合计732,058.80元。律师

2013年9月27日,原告与被告机电设备公司、服饰公司、被告熊Y签订还款与担保协议书一份,被告机电设备公司确认欠原告732,058.80元,并承诺最迟于2013年10月底前全部还清上述债务,被告熊Y自愿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自愿以其名下房产作为抵押担保。

2014年1月15日、2014年2月20日,被告熊Y向原告出具了付款计划。2014年5月16日,原告对被告机电设备公司、服饰公司的欠款制作了明细表,其中被告机电设备公司的欠款仍为货款589,278.82元、退税款79,315.98元、利息63,464元,合计732,058.80元。

原告于2014年5月6日委托两个个人向被告机电设备公司催讨欠款,被告机电设备公司于2014年5月7日支付1万元,于2014年5月19日支付30万元。原告法定代表人于2014年9月19日至11月27日通过手机短信向被告熊Y催讨货款。律师

原告医材公司诉称:被告熊Y为表示还款诚意,多次出具还款计划,但均未落实。被告熊Y自愿承担连带责任,并自愿以房产作为抵押担保。但两被告至今未还款,被告熊Y也未办理抵押登记。

请求判令:1、被告机电设备公司支付原告货款732,058.80元;2、被告熊Y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原告增加诉请为要求被告机电设备公司支付自2013年10月底至实际还款之日、按照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

被告机电设备公司辩称:第一,还款与担保协议中的欠款732,058.80元包括了货款589,278.82元、出口退税款79,315.98元、利息63,464元,原告计算退税款和利息没有依据,被告只确认货款589,278.82元,已于2014年5月7日支付了1万元、于5月19日支付了30万元,尚欠279,278.82元,被告愿意支付。第二,原告按照年利率12%计算利息没有依据,被告愿意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第三,原告加工的货物有瑕疵,原告存在过错。律师

被告熊Y辩称:第一,其是在受胁迫和欺诈的情况下签订了还款与担保协议书,原告派讨债公司的人长期在被告处,原告自己制作了还款与担保协议书,数额也是写好的,被告无奈只能签字,故该协议不是被告真实的意思表示。第二,原告未在保证期间内向被告催讨,应免除被告的保证责任。

被告机电设备公司的欠款金额及被告熊Y应否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与被告机电设备公司存在长期的加工关系。由于被告机电设备公司向原告支付过31万元,该笔金额应在诉请金额中相应扣减。

两被告抗辩称原告计算退税款及利息没有依据,但两被告在多份对账单及还款计划中均将其一并计入欠款,一再表示愿意支付并承诺了付款期限。

两被告抗辩称原告增加诉请继续按照年利率12%计算利息没有依据,但在2013年9月2日的利息计算表和2014年5月16日的欠款明细表中均明确利息为年利率12%,被告机电设备公司未按照还款与担保协议书的约定在2013年10月底前付清欠款,原告可以按照年利率12%继续计算货款及违约金3585,94.80元的利息,已经计算的利息63,464元不能计算复利。律师

至于此后被告机电设备公司出具的多份还款计划只是其单方的承诺,也并未实际支付货款给原告。故被告机电设备公司应向原告支付货款279,278.82元、退税款79,315.98元、利息63,464元,合计422,058.80元。

其次,被告熊Y抗辩称其是在受胁迫和欺诈的情况下签订了还款与担保协议书,该协议不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但其从2013年4月1日至2014年5月16日期间出具了多达十份的还款协议,既未报警,也未提起撤销之诉,其说法过于牵强。

第三,被告熊Y在还款与担保协议书中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应在协议书约定的被告机电设备公司的履行期限即2013年10月底后六个月内要求被告熊Y承担保证责任。虽然此后被告熊Y又出具过还款计划推迟了还款期限,但均未明确熊Y本人同意延长保证期间,故还款计划只能作为被告机电设备公司的意思表示。原告未提供其在保证期间内要求被告熊Y承担保证责任的证据,故被告熊Y免除保证责任。律师

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机电设备公司应于十日内支付原告医材公司422,058.80元;被告机电设备公司应于十日内支付原告医材公司358,594.80元自2013年1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2014)金民二(商)初字第19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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