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服饰公司诉被告服装厂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服饰公司诉称,双方发生加工、定作服装的业务往来,由原告为被告提供服装的加工、定作,双方签订《采购合同》。被告一直拖欠加工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律师
故原告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加工款217,4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17,450元为本金,自2014年4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明确被告应支付其加工款总金额为192,679.50元,被告已支付58,000元,故原告变更诉请的加工款金额为134,679.50元,并以134,679.50元为本金计算利息损失。
被告服装厂辩称,对原告诉称的欠款金额134,679.50元无异议,但由于原告存在晚交货的事实,故不同意承担原告主张的利息及诉讼费。律师
双方签订《采购合同》一份,双方约定:被告向原告定作服装,件数总计5300件,合同总金额计217,450元,款项于货品入库后60天付清;产品所需的尺码标、商标、吊牌、吊粒、夹标、包装袋、合格证、条形码面、辅料由被告提供,其他纸箱、印绣花等物料由原告提供;因原告原因,逾期交货10日以上、14日以内,扣10%货款,逾期交货15日以上,被告有权拒收,原告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如被告供料不及时导致延期,则双方另行约定交货期……。
被告向原告出具《协议书》一份,内容为:“经双方协议认定,衣诺服装有限公司与(于)付现金30,000元整给上海切诺。60,000元期票时间为2014.2月底寄出,其余尾款10万左右(按实际对帐金额为准)与(于)2014.3月底付清。”
双方陈述双方在《协议书》出具之后曾进行过对帐,双方对账后确认被告应付的总加工款金额为192,679.50元。被告在出具《协议书》后向原告付款58,000元,现尚欠原告加工款134,679.50元。律师
双方之间的定作合同关系成立,依法予以确认。现根据被告出具的《协议书》的内容及被告在庭审中对欠款金额予以确认的事实,对加工款134,679.50元予以支持。至于被告在答辩中称原告延期交货,不同意支付利息。
因被告在其出具的《协议书》中已承诺在2014年3月底前付清款项,被告现未按照承诺履行付款义务,显属过错。原告主张从2014年4月1日起计算利息损失,有相应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故予以支持。被告如认为原告延期交货对其造成损失,可另行主张,与本案无涉。(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438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