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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时间拖欠加工费,不支持降低违约金

原告模板公司诉被告建设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模板公司与被告建设公司签订《加工定作合同》。约定:由原告模板公司为被告建设公司加工制作暂估80吨的立柱钢模板,加工单价为6,000元/吨(不含税)。律师

由被告建设公司在2010年4月11日之前支付30%的备料款;在加工地验收合格后,由被告建设公司支付总价款的80%;余款在定作物到卸货点后二个月内付清。被告建设公司若未按约定支付款项的,应承担应付资金按每天千分之三计算的滞纳金或者在原单价上加价100元/吨/月的违约责任;……。

同时,该合同对于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模板公司于2010年8月和11月向被告建设公司交付定作物。2011年5月12日,被告建设公司出具《结账单》。

内容为:芜湖市长江路高架立柱钢模、防撞墙模款共计621,620元,已经支付原告模板公司42万元。之后,被告建设公司于向原告模板公司支付价款3总计141,900元。嗣后,因被告建设公司未能付清欠款,故形成纠纷。律师

原告模板公司诉称,由被告建设公司委托原告模板公司加工立柱钢模板80吨(该数量为暂估量、按时结算),合同签订后,原告模板公司按约为被告建设公司加工立柱钢模板。判令被告建设公司支付加工价款201,620元;判令被告建设公司支付上述欠款自2011年5月20日至2013年5月20日的利息损失24,194.40元(要求计算至判决生效日止);判令被告建设公司支付上述欠款自2011年5月20日至2013年5月20日按每日千分之三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435,499.20元(要求计算至判决生效日止)。

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辩称,结欠原告模板公司的加工价款201,620元属实。被告建设公司自2011年至2014年间一直在向原告模板公司支付欠款,总计付款金额为141,900元。故被告建设公司的实际欠款金额为59,720元。律师

同时,建设公司承建的工程亏损,即便在该种情形下,被告建设公司在2011年5月12日后还陆续向原告模板公司支付加工价款,故被告建设公司并非恶意违约,而在《加工定作合同》中约定按欠款金额每日千分之三计算逾期付款滞纳金(违约金)明显过高,予以降低。

原告模板公司公司和被告建设公司一致表示欠款金额为59,720元,亦予以确认。被告建设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除应承担支付欠款本金的责任外,还应依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律师

依据约定,被告建设公司未能按约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欠款金额每日千分之三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承担在原加工单价上加价100元/吨/月的违约金。原告选择按照依欠款金额每日千分之三计算违约金的条款执行具有合同依据,予以准许。

被告建设公司认为上述违约金的约定明显高于原告模板公司的实际损失,请求予以降低。因原告模板公司已经向表示,其愿意将计算至2014年9月30日的违约金金额确定为20万元,该违约金金额已经远远低于依照合同中违约条款计算的违约金金额,被告建设公司请求降低截止2014年9月30日之前违约金金额的请求,不再予以支持。对于2014年9月30日之后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将之调整为按实际欠款金额每日千分之一计算。(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22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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