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涂层科技公司诉被告金属制品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金属制品公司委托原告涂层科技公司加工精冲,双方通过传真签订《涂层报价单》,约定:付款方式为月结,每月开一次发票;原告不承担材料经涂层加工后变型的问题,原告保证工艺在380℃-450℃之间进行2-3小时的涂层工艺,被告有责任询问材料和热处理公司确保产品不会在上述温度下变型等。律师
原告加工完成后,通过快递将产品及送货单寄给被告,被告签收后将送货单寄回原告。自2012年9月至今,被告拖欠原告加工费127,521元。被告将600个原告加工后的产品寄回原告要求返工,但原告至今未将返工后的产品交付被告。
被告向陈述,原告加工的产品出现较为频繁的质量问题,但被告仅提出口头异议,未提出书面的质量异议。
原告涂层科技公司诉称:原告主要从事真空镀膜的加工业务。原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被告之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加工费,至今仍拖欠被告涂层加工费127,521元。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涂层加工费127,521元。
被告金属制品公司辩称:其确实欠原告涂层加工费127,521元,但因曾有600个价值4,800元的精冲返工仍在原告处,故在涂层加工费中应扣除4,800元。律师
告金属制品公司反诉称:双方自2011年11月起发生业务往来。原告加工涂层的模具精冲质量一直不太稳定,原告一直承诺会改进。但2013年起被告的客户纷纷反馈,原告加工的模具精冲经常出现质量问题,主要变现为涂层偏薄,少涂一层打底钛,导致耐磨性差,容易掉钛、崩裂、爆尖等,达不到最少80,000次的使用寿命。被告已有两家客户提出索赔要求,合计金额120,808.55元。
截止2013年10月,被告处有43,854只原告加工的模具精冲无法使用,市场销售最低价为8元/只。现被告要求原告赔偿其中20,000只报废模具精冲的经济损失160,000元。故被告提起反诉,要求判令原告赔偿被告损失160,000元。
原告涂层科技公司针对被告金属制品公司的反诉辩称:双方自2011年开始加工业务,产品质量稳定,被告提出质量问题是因为不想支付加工费,故请求驳回被告反诉请求。律师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双方对于原告加工产品的质量标准没有明确约定,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合理期限内曾向原告提出过质量异议,且被告提供的证据难以证明其客户向其索赔的产品为原告加工的产品,故被告的反诉请求缺乏依据,难以支持。被告理应及时付清原告拖欠的涂层加工费。(2014)松民二(商)初字第77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