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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完工不付工程款,建筑公司主张高额违约金

原告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于2010年始承接被告开发的位于浦东新区周浦镇周市路的粤亮湾房地产项目的道路、围墙、场地、下水道、填土回土工程项目,2011年全面完工。2012年2月15日,双方签署工程结算协议书,确认工程总价为13,905,430元,截止2012年2月15日被告已支付3,105,430元,尚欠10,800,000元;被告承诺于2012年6月31(30)日之前付清,如逾期支付则按年利率15%计息。之后,被告仅累计支付600万元,尚欠工程款480万元。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48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截止实际付清之日)。律师

被告上海乙房地产有限公司辩称,被告不能完全接受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账面反映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2,931,570元,利息也应以此为依据计算。原告施工的工程有质量问题,被告数次进行维修,花费了几十万元。

2009年9月25日,双方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约定原告向被告承建《粤亮弯景苑》小区道路、侧石、地坪铺设、商铺门前踏步(梯级)等项目。2010年10月22日,原告书面承诺从工程款中扣除购房款3,368,430元。2012年2月15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工程结算协议书》:“乙方在甲方施工的所有工程,经双方确认合计总价为13,905,430元。截止2012年2月15日为止,已支付3,105,430元,甲方尚欠乙方工程款为1080万元。甲方所欠乙方工程款同意在6月31(30)日前支付完毕。如甲方延期支付乙方工程款,利息按年利率15%计算。在本协议签订后,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双方不得再有异议。”嗣后,被告于2012年12月10日、2013年2月6日、2013年8月26日、2014年1月25日分别向原告支付3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律师

双方已就原告向被告承建的工程进行了结算,并约定了付款期限及逾期付款责任,被告公司内部财务账册并不足以对抗双方之间的结算协议,故被告理应按结算协议履行付款及给付逾期利息的义务。至于被告所述工程质量问题,可另行诉讼解决。

综上,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乙房地产有限公司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80万元;被告上海乙房地产有限公司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利息(以300万元为本金、自2012年7月1日起计算至2012年12月10日,以100万元为本金、自2012年7月1日起计算至2013年2月6日,以100万元为本金、自2012年7月1日起计算至2013年8月26日,以100万元为本金、自2012年7月1日起计算至2014年1月25日,以480万元为本金、自2012年7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均按年利率15%计算)。(2014)浦刑初字第35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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