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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消防系统验收不合格,拒付消防工程款

原告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双方签订《消防工程专项承包施工合同》,被告将陕西北路某号酒店消防系统整改工程发包给原告,合同总价为179,3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施工,但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尚余73,298元未付。经催讨无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73,298元;2、被告自2012年1月18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以73,298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被告辩称,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完成竣工验收,致被告当年消防验收不合格,故不同意支付原告工程款;合同未约定利息,故被告不同意支付原告利息,即便要支付利息,利息也应自2012年7月1日起,按六个月以内不定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律师

2010年10月,双方签订了一份《消防工程专项承包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陕西北路某号酒店的消防系统整改工程发包给原告,合同造价为179,300元;施工日期自2010年11月29日至2011年1月30日;结算方式为按合同价格结算;工程付款为合同签订并生效即日被告支付合同价格50%,工程施工完毕并经原告组织人员验收合格后一周内支付合同价格40%,保证期(半年)后支付10%。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施工,并于2011年1月28日、4月8日、4月18日先后进行了测试、维修和保养,其中4月18日的日常维修保养报告载明,运作功能(手动、自动)正常,车道入口卷帘门需补油漆,裸线需加套管。2012年1月1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应付账款确认书》,载明,双方之间应付账款详细情况为:合同总价179,300元,增项卷帘门维修7,200元,其中已支付合同预付款89,650元,余款为96,850元。律师

根据初步协商讨论,被告承诺于2012年1月22日前以支票的付款方式支付原告20,000元,剩余款项经最后协商确认后于2012年上半年前支付(注:2011年圣诞券货款抵扣3,552元,实际余款为93,298元)。但根据初步协商讨论,拟定免除本酒店工程款20,000元(具体金额待最终确定),现实际需支付金额为73,298元。之后,被告按照该份《应付账款确认书》支付了20,000元。因余款未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诉请。

又查,2011年12月8日,某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接受被告的委托,对被告酒店内(B2F、1F、12F、14F、19-21F、24-26F)进行消防年度检测,经检测,结论为不合格。2012年12月21日,某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接受某公司对被告酒店内(B2F、1F、9F、15F-16F、22F-23F、26-28F)进行消防年度检测,经检测,结论为合格。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消防工程专项承包施工合同》、消防报警系统设备维修测试报告、消防报警系统设备维修保养报告(5)、日常维修保养报告(1)、《应付账款确认书》,被告提供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两份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为证,并经质证属实,法院予以确认。律师

双方签订的《消防工程专项承包施工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恪守。原告依约施工,被告理应支付原告工程款。被告辩称系争消防工程未完成竣工验收,不应支付工程款,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其理由是:

首先,原告接受的工程承包范围是某酒店的消防系统整改工程,而被告委托某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对被告酒店内(B2F、1F、12F、14F、19-21F、24-26F)进行消防年度检测,检测的范围及检测标准与双方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及验收标准不一致;其次,工程完工后,双方于2011年1月28日、4月8日、4月18日先后进行了三次测试,最后一次测试的结论为运转正常,即便某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8日出具了结论为不合格的检测报告后,被告仍于2012年1月17日出具了《应付账款确认书》,确认欠付原告工程款73,298元,并制定了还款计划,应视为双方已对系争的消防工程款进行了结算,因此某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的年度检测结论与原告的施工质量验收之间并无关联,并不影响双方之间的工程结算。被告在工程结算后,再提出系争消防工程尚未完成竣工验收,不符合正常的交易习惯。律师

被告未按《应付账款确认书》的约定付款,构成违约,被告应自2012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银行利息。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应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73,298元;被告应于10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73,298元的利息,自2012年7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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