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饰公司在某商城内租用了一个销售柜台,需要对柜台进行布置和装修,主要是展示柜也称道具的制作和安装。其委托了一家展览工程公司进行制作。工程总价款为十万元,工期为18天,工程尾款在完工后一个月内支付。律师
工程开工后,服饰公司支付了八万元的承揽合同款,由于施工过程中又增加了八千元的工程量,至工程完成有两万八千元没有支付。道具安装完毕后,展览工程公司撤走了工人,没有提供工程决算单给服饰公司,也没有办理工程交验手续。服饰公司认为工程质量差,虽然让展览工程公司派人返修,但该公司并没有派员修理,导致商场的销售受到了影响。另外服饰公司还发现,双方合同中约定工程由展览工程公司的北京分公司负责生产制作,实际确是案外人某商业展柜制作有限公司制作。
展览工程公司认为虽然生产厂家是案外人,但是案外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展览工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夫妻关系,展览工程公司的北京分公司没有进行工商登记,也借用了案外人的场地生产,但不属于转包。对于质量问题,也承认确实进行了返修,维修后通过了验收。而服饰公司之所以拒绝支付货款是由于服饰公司生意不好,其完工后四五个月就撤柜了,不再经营。律师
经查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不恩那转包工程,否则发包方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合同约定双方先支付五万元装修款,施工完毕后两个月又支付了三万元,这笔钱支付后三个月,服饰公司撤柜。展览公司提供了《工程施工合同书》、《工程预算表》、收据、发票签收单、建设银行电子汇划收款回单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服饰公司虽然以存在质量问题提出抗辩,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道具存在质量问题,现在撤柜后更加无法考证道具有质量瑕疵,故而法院不采纳质量有瑕之所。
法院对于转包,认为展览公司的分公司没有成立,就借用案外人场地生产,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问题。即便该道具是案外人生产的,但该公司生产和安装过程中是以展览公司的名义进行,不能认为是转包关系。现在服饰公司没有付款属于违约,应当支付剩余的两万八千元工程款。律师
沈洁律师点评:本案件中虽然道具的生产和安装是案外人进行的,但是承揽人并没有进行分包,案外人一直以承揽人的名义进行生产,由于案外人和承揽人是夫妻公司,要取得它们转包工程的证据是有难度的。而工程质量的问题,由于服饰公司在完工后又支付了一期货款,也没有对质量提出有效的异议,而是开始使用道具,这样导致产品质量问题的抗辩显得软弱无力,之后撤柜,导致质量瑕疵湮灭。故而如果有质量问题要求对方返修或者维修的,一定要掌握书面的证据,而不是口头的抱怨和一味拖延付款。承揽人不维修的,可以委托第三方维修,保存相关的维修凭证,不失为一种好的取证方式。另外合同可以约定更详尽一些,比如对如何验收作出约定。如今施工完成,服饰公司也投入了使用,在以其他理由抗辩恐难获得支持。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