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委托人喷房图纸错误,承揽方做工粗糙各负责任

原告(反诉被告)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精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原、被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供应钣金类产品,总金额为252,000元,由被告运至合同中约定地点,并负责预安装及现场安装,并约定原告先行支付总额的50%货款,待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支付余款。律师

合同签订后原告支票支付126,000元,履行了付款义务,但被告却未按合同约定如期交付合格产品。原告多次催告要求其整改后被告仍不按约定履行交付义务。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鉴于此原告致函被告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预付款126,000元。

故请求判令:1、被告退还原告预付款126,000元,并支付自某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日止的利息;2、被告向原告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298,620元。原告明确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自某日起至某日止以总货款252,000元为本金、按照合同约定每日千分之五计算。律师

被告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是否构成违约,双方曾进行过诉讼,是因为原告设计图纸的错误,造成被告无法安装,责任在于原告;原告主张利息和违约金,两者不能同时适用,而且原告主张的利息也高于法律规定。由于本案过错在于原告,被告不同意支付利息及违约金。并反诉请求:原告赔偿被告252,000元(其中人工费4,252.50元,材料费122,724.70元,外加工44,827.64元,预期利润51,918.16元),扣除预付款126,000元,实际要求原告支付126,000元。被告对于赔偿款的具体构成作出了相应的调整:人工费42,529.50元;材料费134,872.70元;外加工费44,827.84元;预期利润29,769.96元。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院提供如下证据:产品购销合同1份、转账凭证1份、主题为091020会议记录的邮件1份及附件钣金加工会议记录1份、主题为JJ-惠丰预安装的邮件1份及附件JJ预安装报告1份、整改函1份(传真件复印件)、合同解除函及邮寄、签收证明各1份、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1份、照片26张、质量检测协会编号为J13020(总430)喷房组件质量鉴定报告。律师

被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提供如下证据:1、2010年3月25日电子邮件(JJ预安装报告)1份,证明造成无法预安装是因为原告提供的图纸出现错误;2、照片9张,证明原告到被告处预安装,但原告安装人员在安装时粗暴安装;3、认证结果清单4页、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证明被告为了该合同对外采购的设备款,以及激光下料的外加工费用;证据4、委托加工合同及图纸各1份,证明原告发送给被告的委托加工合同,预安装报告之后,双方决定重新加工的图纸,但原告仅同意材料费,而被告要求不仅支付材料费还有人工费,故最后没有签订新的合同。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标题是购销合同,其实质是OEM加工合同;证据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据3真实性没有异议,第一份邮件明确被告是按照图纸加工的,划痕是原告粗暴预安装造成,贴膜的问题也不是因为被告产品有质量问题而造成的,第二份邮件里面谈到问题汇总,主要是原告提供的图纸出现问题,被告只有两个加工问题;证据4的真实性有异议,被告没有收到过,而且喷粉和喷漆不是合同约定的内容;证据5的真实性有异议,没有收到过。律师

证据6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据7照片是上次案件中去现场清点时拍摄的,而且前案是原告自己放弃了申请质量鉴定权利,对于划痕的造成被告会举证,生锈是铁制品必然问题,打磨后可以恢复;证据8没有异议,预安装是原告在现场进行的,钣金的加工过程要激光切割,所以保护膜必须去掉,划痕的问题是原告预安装造成的。但划痕是可以修复的,不影响使用,是原告提供的图纸有问题造成的产品问题。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不同意被告的证明目的,造成无法预安装的原因主要是被告的加工问题;证据2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被告证明目的有异议,从照片上看不出粗暴安装;证据3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关联性有异议,无法证明是用于本案的设备的,原告所谓的外加工和之前其主张的加工定制属性不相符合;证据4真实性没有异议,总价为4,627元,但因为被告没有同意,所以没有签署。律师

2009年9月8日,双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主要内容为:被告按原告提供的图纸加工喷房;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为:所有钣金类必须符合涂装设备技术条件JB/T10394.4-2002,折弯后对角误差控制在IT7级,未标注公差在IT7级,钢板表面平滑,无划横,无凹凸,不锈钢保护膜处于剪头处,003、004、005需喷塑处理,费用包含于总价,喷塑颜色由原告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告,被告提供预安装及现场安装,如被告制作出不合格品需报废,费用由被告负责;被告加工图纸、修改图纸必须由原告签字盖章,所有无盖章图纸均无效;验收标准方法为被告在交货前必须进行预安装,检验与图纸的一致性,根据图纸现场验收,产品表面无划伤等。

双方以邮件形式就加工问题进行汇总(包括堆放方式、贴膜方式、加工精度、开孔毛刺等6个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双方以邮件形式对预安装问题进行汇总,主要是尺寸及图纸、表面贴膜等问题。原告向被告发出《合同解除函》,于次日送达被告。律师

法院委托质量检测协会对喷房组件进行鉴定,鉴定要求为,喷房组件是否符合原告的设计图样、是否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按照原告的设计图样被告生产的产品能否安装成喷房。

经鉴定,意见为:1、“系争组件”的钣金加工件基本符合原告图样要求;2、原告提供的加工图纸不够规范,采用标准不统一,存在缺陷;3、如果双方各自负责对《预安装报告》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系争组件”可以组装成成品喷房;4、“系争组件”的现状,不符合合同第二条第十款关于贴附保护膜的约定,表面外观质量也不符合合同第二条第四款的约定。

律师认为,双方之间的加工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恪守。原告认为被告加工的组件存在表面瑕疵,但综合质量鉴定报告的分析与说明,不能拼装的主要原因系原告的图纸问题,故原告的加工图样存在缺陷系被告不能完成预安装的主要原因。预安装时出现的问题,双方均未整改,导致最终未能组装成成品喷房。律师

因原告提供的图纸错误,被告需整改产生费用,双方又未能协商一致。不能完成安装并交付的责任在原告,原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难以支持。

关于被告的反诉请求,虽然不能预安装主要系图纸原因,但是被告也未完全按照合同的要求,合理堆放、采取表面贴膜等保护措施,也未采取积极的整改措施,导致双方最终未能解决问题,已收取的加工款无需退还,但被告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反诉被告应于十日内赔偿反诉原告80,000元;被告公司处的组件归被告所有;驳回反诉原告的其余反诉请求。律师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