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导读:某机械公司为某铝业工程公司加工定制了刚产品,铝业公司以收货人没有香港员工签字为由,拒绝支付货款。双方发生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律师
某机械公司和某铝业工程公司在一年多的时间内签订多份委托加工合同及钢件(钢结构)外包合同,加工钢件用于香港机场、香港科技大学、香港太源街、香港建行等工程。
机械公司定作完毕后将交货地点,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交货落地验收合格后30日内,机械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结清所有款项。铝业工程公司陆续支付部分价款,尚有部分价款没有支付。
机械公司发出对账函,认为结欠价款1,043,791.84元未付给他,铝业工程公司认为金额不符,账目反映尚欠原告64万元左右。机械公司提供的未结清货款明细经核对差异不大,但送货清单上签字的人均为上海公司的人员,而不是香港收货员工的签字。律师
为了支持自己的诉请,机械公司提供了钢件委托加工合同、钢件(钢结构)外包合同、报价明细、送货清单、对账函、律师函作为证据,要求支付欠款和利息。
法院认为双方之间承揽合同合法有效,某铝业工程公司认为欠款金额有异议,送货清单签收人员中并无“香港方员工”,但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进行证明,故而铝业工程公司应当支付加工款,承担相应利息损失。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机械公司价款1,043,792元及该款自2012年11月1日起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