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导读:某包装公司承揽定制了一批塑料包装,由于产品有瑕疵,厂长和对方签订了瑕疵品清点文件,已经确认的退货不能再要求支付加工承揽费。律师
某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和某食品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合同》。约定由塑料包装公司定做食品公司的塑料外包装,合同中双方对数量、交货时间、交货方式、价格以及付款方式等都作了约定。验收方式为第一批印刷和材质要求按被告鉴定确认。以后按此要求。如产品有质量问题,经双方相关主管确认,产品在使用过程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应无条件退货。
双方确认共计发生加工费约153万元,其中包含版费15.21万元,食品公司合计已经支付加工费131万元。之后食品公司以以部分产品有质量瑕疵为由拒付价款,剩余加工费21.8万元。律师
之前双方对不良品进行了现场清点,确认涉案的不良品合计8,534.48kg,总金额约为23.7元。塑料包装公司的厂长作为代表进行签字确认,同意对不良品已现场清点完毕,按合同约定做退货处理,于近日安排将不良品拉走。
塑料包装公司认为该厂长已经离职,所作出的确认无效,食品公司认为之前来领取支票的均是此人签名,塑料包装公司在厂长离职后也没有告知食品公司,此后双方多次为质量问题及货款交付进行函件往来切磋,塑料包装公司也没有提到厂长已经离职的事情,故而认为其构成表见代理。律师
法院认为塑料包装公司关于厂长代表其公司和食品公司协商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行为的辩解不予以采信,鉴于双方已根据合同约定对涉案的不良品达成一致处理意见,即做退货处理,经双方确认的不合格产品已超过了诉讼请求。塑料包装公司仍然起诉要求支付相应的加工价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而驳回诉讼请求。由于食品公司表示放弃追究超过部分的不良品金额,系其处理自身权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