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导读:某锅炉制造公司在合格安装完锅炉之后,某矿冶公司仅支付了安装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质保金,锅炉公司多次催收对方均无回应,无奈,将某矿冶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质保金5万元。律师
案例引用
某矿冶有限公司与某锅炉制造公司签订一份《锅炉设备安装合同》,合同约定:锅炉公司以包工包料的承包方式为矿冶公司安装锅炉一台及其他附件,矿冶公司在锅炉公司安装完毕,锅炉经技术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后一年内,向锅炉公司支付55万元元安装费,同时还支付质保金5万元元。
合同签订后,锅炉公司按约将锅炉及其他附件全部安装完毕,经过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后,同年,技术监督部门出具了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证书,确认锅炉公司的设备安装质量合格。之后,矿冶公司在支付锅炉公司安装费的同时,在支付质保金上却迟迟没有给付。锅炉公司在经过一年的多次向矿冶公司追讨均无果之下,遂将矿冶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矿冶公司给其支付尚欠的质保金,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律师
法院经审理认为,锅炉公司与矿冶公司双方签订的承揽合同为合法有效合同,锅炉公司按合同约定完成了承揽合同义务,且已经过技术监督部门检验认定质量合格,矿冶公司在超过一年后才给锅炉公司支付安装费和质保金,而在支付质保金时理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应当支付的金额,故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质保金5万元。
律师事务所点评:
本案是一起锅炉安装的承揽合同纠纷,按照合同,双方对各自的权利义务约定的非常明确。合同是双方的意思表示,如果没有附加条件,或者没有违反相应的强制性规定,诺成合同一旦签订即已经生效。生效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即当事人均须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且可以享受合同的权利。律师
本案中原告作为承揽人,其已完成了锅炉的安装,并且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履行并无瑕疵。合同约定了安装费和质保金,被告在支付了安装费之后没有理由不支付双方约定的质保金,故应当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