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建筑商褚先生与需要建房的卫先生签订了一份房屋承建承揽合同,合同约定褚先生为卫先生建造一所房屋,卫先生向褚先生支付十万元人民币作为房屋建造的首付款,房屋完工后,褚先生通知卫先生前来验收,只要卫先生能满意签收的,另行支付二十万元款项。如果到时候,卫先生对建成房屋的某些项目表示不满意,可以暂时不付款,按照要求,褚先生对不满意的项目进行重新施工,再重新验收。律师
后来完工后经过一次改造,卫先生对完成的工作仍不满意,要求褚先生对这些项目再做改进,遭到褚先生拒绝。褚先生认为卫先生对工作不满意为由,不支付建造款。而卫先生称厨房的顶篷有裂缝,该结构性缺陷不仅影响美观,而且导致雨天漏水,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令人满意的完成工作。
为此褚先生觉得很郁闷,又不知道如何解决问题,他通过儿子的介绍,找到沈洁律师,沈律师认为褚先生建造的房屋,厨房顶棚确实有一条小细缝,但不会导致漏雨,不足以构成结构性缺陷,这是由于建筑材料热胀冷缩导致的,是可以预料的卫先生不能所建造的房屋令其不满意为由拒绝支付房屋建造款。合同约定的令人满意标准,是双方订立合同时的目的,不能只依据一方的目的进行解释,否则有违公平原则。本案中褚先生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获得劳动报酬,而卫先生的目的是得到一处宜居的房屋。
现在建造的房屋结构上已经具备居住所有的效用,符合最初订立合同的目的,应当认为合同已经有效履行完毕。决定褚先生能否获得房屋建造款,就要看房屋是否符合居住条件。现在房屋完全可以使用,故而卫先生不能以为房屋厨房顶部有一条小裂缝为由,拒绝支付费用。
这起纠纷是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其中完成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对方。卫先生是定作人,他需要一套适宜居住得房屋,而褚先生是承揽人,他按照定作人卫先生的要求,为对方建造了一套三层楼的住房,现在工程已经完工,要求卫先生支付报酬,承揽人应当按照与定作人约定的标准和要求完成工作,以自己的工作取得工作成果并交付给定作人之后,才能向定作人请求报酬,报酬。律师
而令人满意的完成字面上看,具有主观的含义,赋予卫先生充分的自由选择权。卫先生可以依照自己的主观感受,来决定相对人的工作是否已经有效完成,但是如果完全以依赖主观感受,可能会造成显失公平的结果。可以毫无理由拒绝承认房屋已经达到令人满意的程度,而不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因此对令人满意解释应该遵循一定的客观标准,达到通情达理和谨慎从事人的认可标准。从双方订立合同的情况来看,卫先生的目的是得到一处居所,褚先生建造的房屋在结构上完成并且且具有居所的完全效用,应当认定符合卫先生本要求。双方已经履行完毕,卫先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屋建造款。 |